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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警察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辽警院发〔20169

 

关于印发《辽宁警察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院内各部门: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经研究,特制定《辽宁警察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警察学院 

2016310

 

 

 

 

辽宁警察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及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报到时间前向学院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请假必须经过学院批准,方为有效。一般情况下,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一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五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要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由教务处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注册时由各系(部)按专业编班,由教务处统一编制学号。学号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惟一的身份编号,学生证、考试证、阅览证等都要以此为准。

在校生每学年开学初需进行学年注册,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打印出成绩单,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签字后由系(部)秘书统一交教务处存档。毕业时,由教务处统一打印学生毕业成绩单两份,一份存档,一份装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根据课程的性质和教学要求采取多样化考核方式,可采取笔试(开卷、闭卷或者开、闭卷结合)、口试、实际操作、上机考试等形式;每门课程的具体考核方法由系(部)确定,报教务处批准。

第九条 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两种形式。

考试课成绩采用百分制,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含作业、实验实训和平时测验等),平时成绩所占比例视课程性质而定,一般不得超过30%,由教研室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系(部)主任批准执行。开课初,任课教师须向学生说明考核方式和期末考试成绩具体计算办法;在课程教学结束后期末考试前,向学生公布平时成绩,并报送教务处备案。

考查课程、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采用五级分制。考查成绩是指学生平时学习情况及对课程要求掌握程度、论文学术水平的综合评定。

第十条 五级分制与百分制的折算关系为:“优”折算为90分,“良”为80分,“中”为70分,“及格”为60分,“不及格”为0分。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学院给予两次补考,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第一次补考安排在下学期初,第二次补考安排在毕业前。学年学分制管理的学生第一次补考不及格可重修或重选,课程考核成绩以最高一次记载。学年制管理的学生第一次补考不及格需自学参加第二次补考,补考及格按“补及”记载,补考不及格按“不及格”记载。

第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学生成绩。系(部)、任课教师及学生本人均可在教务系统查询学生成绩,教务处每学期不再发纸质成绩单。

第十三条 确需更改成绩的,由任课教师申请,填写《教师更改成绩申请表》,经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教务处批准,并且相关教师、负责人等同时在场,检查核实后合议是否更改。除评分、合分、记分有误外,不得更改成绩。

第十四条 学生对评定的成绩有异议要求复查成绩的,可以在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生复查成绩申请表》,教学秘书具体办理,经系(部)主任、教务处长批准,方可复查,学生本人不参加复查过程。复查时,要通知任课教师、系(部)主任、教务处长等同时在场,复查核实后合议是否更改。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分学期学习、考核的课程,每学期均按一门课计算,但累计门数最多计两门。

第十八条 学生考试资格审查: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实际教学课时的三分之一未到三分之二或者无故旷课十分之一未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可参加期末考试补考;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实际教学课时的三分之二或者无故旷课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及期末考试补考,成绩按照缺考处理;学年学分制管理的学生须重修或重选后参加考试,学年制管理的学生需自学参加毕业前补考。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一周将不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汇总,注明原因经系(部)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并向学生公布。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院公布的考核日程准时参加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的学生按旷考处理,对旷考学生不给予正常补考机会,只能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二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核,须提前一个工作日到所在系(部)办理缓考手续,填写《学生缓考申请单》,经系(部)主任审查同意后,附有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批。缓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一般随补考进行;确需单独进行考核的,教务处另行安排。

第二十一条 凡是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学生,该课程考核视为无效,并由学院根据《学生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良好,毕业前,学院给予一次补考。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公安司法专业学生不允许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经学院审核确认,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在某一学科(专业)方面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入学后被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 经学院审核确认,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其他符合国家规定可以转专业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二年级(含)以上的;

(二)低批次录取转入高批次录取的;

(三)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期末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缓考科目的;

(六)受过纪律处分的;

(七)正在休学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学:

(一)入学不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在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转出专业所属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学院发文,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经教育厅确认准予转专业的,教务处办理学籍异动,通知学生到新专业学习。

(二)学生转学的手续,按照国家、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办理;我校转出学生须填写《离校通知单》,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提取档案离校。必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三)对于转专业、转学,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不含)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不含)以上的;

(三)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四)本人申请,理由正当的。

第二十九条 办理休学,由学生本人填写《学籍异动申请表》(因病休学的,应持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书),家长(抚养人)签字,经学生所在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休学证明一式四份,学生本人一份,教务处、学生处、系(部)各存档一份。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照休学计算。

第三十条 休学申请被批准的,学生须立即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休学期间医疗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行为及事故负责。

第三十一条  关于复学。

(一)休学期满,学生须于期满前的学期向学院提交《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学生所在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向学院提交由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开具的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外地学生可寄交。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学生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均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可选择相近专业。收费标准按照复学后当年专业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留(降)级

第三十三条 学生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要求安排教学计划,开展教学活动。学生应努力学习,按期完成学业。学年学分制管理的学生所取得学分是量化学生学业进度、审核学生是否留(降)级的依据。学年制管理的学生课程考核的不及格门数和补考不及格门数是量化学生是否留(降)级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学年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必修课所欠学分累计达12学分应予留(降)级。

学年制管理的学生一学期有四门(含)以上课程(含考查课)正常考核不及格的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含)以上课程考核补考不及格的或各学期累计有五门(含)以上课程考核补考不及格的,应予留(降)级学习。

留(降)级学生若本专业无后续班级,原则上,按结业处理。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达到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者留级。

留(降)级的学生应当按照该专业下一年级的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在开学后一周之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休学时间已达到两年仍不符合复学要求的;

(二)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超过两次的;专科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超过一次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含)以上不参加学院规定教学活动的;

(五)无正当事由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的;

(六)在校学习期间,经查证录取资料与本人不符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 退学由学生所在系(部)填写《退学呈报表》,经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由主管院长审批,其他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退学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部)送交本人,教务处将有关情况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自学院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填写《学生离校通知单》,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八章  学业警示

第三十九条  学业警示是指当学生的学业状况低于正常水平并有可能达到留(降)级状态时,学生所在系(部)对学生进行诫勉谈话或者书面警示。

     第四十条  学业警示是对学生的一种提醒性帮助,不是纪律处分。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一条 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学年制管理的学生课程成绩全部合格、学年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取得本专业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标准要求的准予毕业,学院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学年制管理的学生课程成绩仍有不及格、学年学分制管理的学生未取得本专业规定的学分,予以结业处理,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年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修满本专业毕业要求所规定的学分但尚未达到留(降)级条件者,学年制管理的学生因课程考核(含两次补考)、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先发给结业证书离校;结业后一年内,学生本人申请,系(部)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按照学院规定时间,经补考、重新答辩合格者,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照发证日期填写。结业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仅有一次补考、重新答辩的机会,逾期不补考、不按时重新答辩或者补考、重新答辩仍不合格的,不再给予机会。

第四十四条 凡是学习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无学籍学生,学院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辽宁省教育厅注册,并由辽宁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院予以追回并报辽宁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学院出具的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2014年(级)以后入校学习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及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学生。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