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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物资招标管理工作,提高管理工作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辽宁省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招标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及维护学校利益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等;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拆除、装修装饰工程、绿化工程、系统集成网络工程等;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印刷、专业咨询、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专用设备维修、建筑物维修以及其他服务。

    第三条  项目资金来源(含各种渠道)明确并到位。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使用国家拨付的专项资金、学校的预算资金、科研项目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财政性资金,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限额标准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有关领导、计财处、资产管理处、纪检监察处、使用部门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学校招标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标采购项目限额按照辽宁省政府采购规定限额标准执行,即:

    1、货物类。单位价值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或者单位价值低于1万元,但批量购买并且当年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2、工程类。项目预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者工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翻建工程。

    3、服务类。项目预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  对未达到限额的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协同使用部门统筹采购。

   

第三章   招标方式

    第八条 招标工作应在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省财政监管部门批复的招标形式进行。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

第九条  采购额度未达到招标额度,并且采购的品目属于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品目范围之内的采购项目,可依照协议供货的方式直接向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商处采购。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十条  制定招标计划 

 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需求部门应于当年9月初向计财处上报次年政府采购预算,经校务会审批通过后随同学校下一年度预算上报财政厅,资产管理处根据批准的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制定招标计划组织采购。

不在年度计划内的临时采购,必须经校长同意或校务会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落实采购资金

招标前要落实采购资金。使用财政拨款、校筹经费、贷款或专项经费,必须经计财处审核落实,才可进行招标活动。在资金没有落实到位的情况下,不准提前开展各种招标活动。

第十二条  拟定招标文件

1、经审批的招标项目,需求部门应在4个工作日内拟定招标文件,送资产处审核。

    2、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的名称、性质、规模、数量、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特别是其中的技术规格,必须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仪器设备须符合三种品牌以上的技术参数,不得指定某一特定品牌,不得有倾向某一潜在投标人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三条  开标和评标

由招标代理公司组织招投标活动,学校要派相关人员参加。由学校组织的招投标活动开标应该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评标按照招标方案进行评审和比较,应遵循性能价格比最优原则,综合评价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四条  合同的签订

 确定中标单位后,资产管理处要根据《中标通知书》和《合同法》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签约人要充分考虑学校的利益,认真审核合同内容。合同生效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五章   招投标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对招标的主要过程、招标结果应予记录。招标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资产管理处整理送交档案室存档以便备查。

第六章   招标监督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处按照国家招投标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对招标程序和过程进行监督;负责受理对招标问题的投诉和申诉,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全校物资设备采购一律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