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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树立优良的校风学风,全面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增强学生的竞争意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激励学生提高综合素质,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高素质人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能锻炼及社会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等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工部为奖励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为学校奖项设立、奖励评审、颁奖组织工作的职能部门,校级奖励项目的设立和管理均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工作处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学校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奖励的评审及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系部成立奖励评审委员会(小组),具体负责本系部的奖励推荐、评审、汇总和颁奖工作。
第三章 学生奖励的项目及方式
第八条 学生奖励的项目包括校级奖励和市级(含市级)以上奖励。
校级奖励包括: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校内奖学金,包括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
市级以上奖励包括:
国家(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大学生标兵、自励自强标兵;
优秀毕业生党员;
省、市级优秀毕业生;
大学生参加省市级文体竞赛优胜奖表奖。
第九条 未包括在本办法之内的各级奖励项目,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奖励办法。 
第十条 学生奖励项目的表彰和奖励方式分为: 
(一) 荣誉奖励: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等。授予荣誉称号的学生及集体,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视其情况颁发奖品或奖金。 
(二)奖学金奖励:国家(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内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审原则
第十一条 奖励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合理、公开民主的原则。
第十二条 奖励的评审工作应该坚持鼓励先进、奖优促学的原则。
第五章 学生奖励的条件及办法
第十三条 基本条件:奖励候选人应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 
第十四条 具体条件、比例及奖励办法:
一、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是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给予的综合荣誉表彰和奖励。
(一)三好学生的评定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
2、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在上一学年度获得校内奖学金;
3、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公安专业学生对应《公安民警体育锻炼达标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三好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
(二)优秀团员的评选条件
1、认真参加“双学”活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并有心得体会。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专业知识。学年度学习成绩、量化成绩均列全区队团员前25%名,可参加“优秀团员”评选。
2、按时参加团课学习及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在大学生综合素质拓展方面表现突出。
3、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处分。
4、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理论学习、团内工作及其他公益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5、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优秀团员每学年评定一次,评选比例不超过支部团员总数的10%
(三)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评选条件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在学生干部和团干部中产生。学生干部是指校、系部两级学生会委员,社团联合会、广播台及区队班委会成员,校督察队队员;团干部是指各级团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组织部、宣传部部长、副部长、委员及区队团支部委员。
1、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除具备三好学生条件13两条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四点:
1)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考试课平均成绩为70分以上,考察课单科成绩为及格以上。在一个学年度的连续两学期内,至少获得一次学习优秀奖学金;
2)平时严格要求自己,处处起模范作用,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在学生民主测评中达到优秀;
3)担任学生干部6个月(含6个月)以上;
4)学年内未受到过纪律处分。
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定一次,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干部总数的15%;符合上述条件的校督察队员,按校督察队员总数5%比例评选校优秀学生干部。
2、优秀团干部评选条件
1)政治思想过硬,认真贯彻学习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积极参加党团的各项活动,坚定跟党走的理想和信念。
2)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反“三不准”情况,无处分,平时表现优秀。学习成绩、量化成绩均列全区队前15%名的团干部,可参加评选。
3)工作勤奋。热爱共青团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认真做好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效果显著。
4)作风扎实。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能较好地完成上级党团组织布置的各项任务,有号召力,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5)品德高尚,克己奉公,团结同学,助人为乐,公道正派,诚实守信,敢于同各种错误思想和歪风邪气作斗争,有自我批评的精神。
优秀团干部每学年评定一次,评选比例为全校团干部总数的20%
二、校内奖学金,是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且表现突出、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的综合表彰和奖励。校内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一)校内奖学金评选条件
学年考试课总成绩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10%,考试课无不及格科目,考查课单科成绩为及格以上(含及格)。量化考核成绩排名列区队前40%,公安、司法专业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公安民警体育锻炼达标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者,学年内无处分者方可参加校内奖学金的评选。校内奖学金与国家(政府)奖学金不兼得,与励志奖学金可以兼得。学生在校最后一学年不评校内奖学金。无故不交学费宿费者,不评校内奖学金。
(二)校内奖学金的奖励办法:
校内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选依据为该学年同年级且同专业内学习总成绩排名,评选比例及奖励金额如下:
一等奖学金为2000/学年/生,比例为同年级且同专业学生总数的2%;
二等奖学金为1500/学年/生,比例为同年级且同专业学生总数的3%;
三等奖学金为1000/学年/生,比例为同年级且同专业学生总数5%。
以上各奖项比例计算采取四舍五入制,且同年级同专业奖学金获得者总数不能超过10%
三、国家(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是学校按照有关政策对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的综合表彰、资助和奖励。
(一) 国家(政府)奖学金评定参照《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国家(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申请条件、资助人数及金额参照当年国家有关文件精神。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参照《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申请条件、资助人数及金额参照当年国家有关文件精神。
四、大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1、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马列主义课和思想品德课成绩优良。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是中共预备党员或正式党员。
2、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思想文化修养,模范遵守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基本规范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 
3、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关心集体,乐于奉献,有强烈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在学生中威信高。
4、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异,优良科目占全部科目的60%以上,全学程总成绩及量化考核总成绩排名在专业总人数前15%以内,没有成绩不合格科目。积极投身政治理论、专业理论学习和社会实践,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群众性精神文明活动中表现突出。
5、有健康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坚持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公安专业学生需达到《公安民警体育锻炼达标标准》),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6、曾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称号。
大学生标兵每学年评选一次。省市级大学生标兵评选条件及人数需参照当年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五、自励自强标兵评选条件:
1、思想端正,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
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勤工助学等活动,表现突出;
3、身为贫(特)困生,但自强不息、艰苦奋斗,勤奋好学、成绩优异或在学术科研、学科竞赛上表现突出;
4、热爱集体、关心他人、生活简朴、乐观向上,具有积极进取的精神状态,受到师生好评;
5、曾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称号。
自励自强标兵每学年评选一次。省市级自励自强标兵评选条件及人数需参照当年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六、优秀毕业生党员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以实际行动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爱集体,正确对待名利,无私奉献,带头参加公益活动,出色完成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安排的各项工作,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能够密切联系和团结同学,关心他们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关注同学中的困难,问题和动态,积极为同学们办实事,办好事。
3、坚持党性原则,遵守党章规定,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模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有大局观念,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自觉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4、组织观念强,自觉参加组织生活和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按时缴纳党费,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服从组织领导,能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5、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秀,全学程无补考科目,学习成绩居本年级本专业前15%,在社会实践和科技文化体育活动中起骨干带头作用。
优秀毕业生党员每学年评选一次,由政治部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具体条件并执行。
七、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够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科学发展观的忠实执行者、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自觉实践者、社会和谐的积极促进者;
2、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各方面表现突出;
3、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努力,成绩优秀,曾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4、热爱集体,关心同学,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良好的工作实绩,在各项活动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5、心理健康,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在校期间达到国家(教育部或公安部)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优秀毕业生每学年评选一次。省市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及人数需参照当年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制定具体条件并执行。
八、大学生文体竞赛优胜奖评选条件及奖励:
1、 积极参与集体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
2、 在各级单位组织的文娱、体育活动或竞赛中团体成绩名列前茅;
3、 其它条件参照主办方评奖要求;
4、 在市级以上文体竞赛中取得优胜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的个人或团队,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未列的学生奖励项目(包括上级主管部门新增奖励项目)具体评选办法,由学生工作处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并贯彻落实。 
第六章 评审时间
第十六条  校内奖学金每年十一月评审,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一般于每年12月评审,其他各奖励项目一般于每年10月评审,具体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七章 学生奖励的程序及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各项奖励的一般评审程序
1、学校下发评选通知;
2、学生上交申请材料;
3、中队评议拟定推荐人选;
4、系部进行资格确认、材料审核和初评;
5、系部公示初评结果并上报;
6、相关部门汇总、并履行评选程序后报主管校领导审定;
7、发布表彰决定,召开表彰大会,协调奖金发放工作。
各级公示期均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学生个人对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初评单位提出申诉,系部奖励评审委员会(小组)应在接受申诉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系部奖励评审委员会(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起申诉,学生工作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系部,此处理意见为最终意见。
各项奖励的具体评审程序:
(一)三好学生、大学生标兵
校级三好学生的评选工作由各系部负责组织,评选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市级三好学生、大学生标兵、自励自强标兵评选由学生工作处组织,主管校领导审批;省级三好学生、十佳大学生标兵评选由学生工作处、校团委具体组织,主管校领导审核,校务会审批。
(二)优秀学生干部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评优工作由各系部组织,评选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市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由学生工作处组织,主管校领导审批;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由学生工作处、校团委具体组织,主管校领导审核,校务会审批。
(三)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
1、优秀团员评选在校团委的统一领导和各系部团总支的严格监督下,由各团支部具体组织民主测评拟定候选人,优秀团干部的评选在校团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团总支推荐,校团委研究决定。
2、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的评选要在个人总结,团小组评议,支委会讨论通过的基础上由各团支部申报,团总支考核,团委审批。
(四)奖学金
学生奖学金评选工作由系部奖励评审委员会(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材料初审工作,学生工作处审核。
(五)优秀毕业生党员
优秀毕业生党员评选工作由校政治部负责组织、审核,报校党委审批。
(六)优秀毕业生
优秀毕业生从应届毕业生中评选,由系部推荐,学生工作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省级优秀毕业生由校务会审批)。
(七)大学生文体竞赛优胜奖
大学生文体竞赛优胜奖由各系部负责申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在校学习达一学年以上者,方可进行以上各类荣誉称号的评比。
第十九条 获得各类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发文公布,并发给奖学金和荣誉证书,获奖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对已经获得奖励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等不正当行为的,学校有权撤消其所获的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并不得参加下一学年的评奖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主要奖励项目评选的负责单位: 
一 、学生工作处负责大学生标兵、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学习优秀奖学金、国家(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二、校团委负责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的评选;
三、政治部负责优秀毕业生党员的评选。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获得的校级及以上奖励材料,由校团委、学生工作处负责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列入的应该予以表奖的学生先进行为,可以参照本办法相
近条款及精神,经学生工作处研究后,报学校批准,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9月起试行。学校其他有关学生奖励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授权学生工作处行使本办法的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