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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使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35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及《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共同出资设立。我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统筹下达。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两个等级设立,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学校特困学生,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学校贫困学生,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一等和二等国家助学金不兼得。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全学程学习成绩列本区队前40%
(七)、全学程量化成绩列本区队前50%
(八)、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经系部评审通过后填写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各系部结合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仔细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于1031日前报学生处。学生处汇总后报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15日前,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省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每年按月发放。
第十条 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弄虚作假或获国家助学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核实,即刻停发助学金,并追回已发助学金;情节严重者按《大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停发或追回的助学奖学金进入学校助学金专款帐户,下学年使用。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