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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35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务[2007]91号)以及《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0757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全部由省以上财政负担。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统筹下达。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
全学程学习成绩列本区队前20%;
7.
全学程量化成绩列本区队前50%;
8.
在校期间
,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9.
与学程相应的体育测试
,计算机、外语等级考试合格;
10.
必须是学校等级奖学金获得者
.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八条 每年9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经系部评审同意后填写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九条 学校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各系部在认真评选的基础上,提出本系部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处,同时在系部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且经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通过后,每年1031日前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分秋季、春季两学期发放给获奖学生,每生每半年2500元,同时颁发国家和省政府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国家励志奖学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并按《大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收回的奖学金进入学校奖学金专款帐户,下学年使用。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