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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科(教)研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辽警专发〔201174

 

 

校内各部门:

现将《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科(教)研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通知

 

 

 

            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管理办法  科(教)研   通知

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党政办公室   2011年11月28印发

 

科(教)研管理办法(暂行)

 

为实现科()研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强化科()研的创新性、应用性,促进多出精品成果,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本办法

第一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一条  项目的类别。

按照项目来源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和学校科研项目三大类。

(一)纵向项目指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立项的各类计划(规划)、基金项目

(二)横向项目指机关、企事业或兄弟单位委托的各类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项目,以及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项目。

(三)校级项目指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的项目。

第二条  项目申报。

(一)基本要求

1.申报各级纵向项目之前,要做好查新、专利检索、成果检索等工作。缺乏创新性、应用性的项目,一律不批准立项或推荐申报。

2.必须明确项目研究方法、创新点、研究成果类型(论文、研究报告、专著、软件、装置、样机等)。

(二)纵向项目申报

纵向项目由科研处统一组织,系、部按照项目指南和申报要求认真组织好申报工作。

1.学校推荐申报的项目,由所在部门审核科研处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2.学校审核申报的项目,由所在部门、科研处对申报材料审核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3.校科研项目的申报。根据校科研项目指南申请立项,科研处组织专家评审确定。

(三)横向项目申报

1.以我校名义申请、外单位参与的横向项目,须签订合同书(或协议书),明确分工及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权益分享等。合同书(或协议书)须经科研处审核。重大横向合作项目的申请,科研处须参与谈判、签约全过程。

2.以外单位名义申请、我校参与的横向项目,参与人须持签订的合同书(或协议书),到学校科研处审核、备案。经费拨入学校财务账号,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纳入教师科研工作量考核。科研处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经费管理。

第三条  项目实施及检查。

(一)立项获得批准后,根据签订任务、协议或合同书,建立经费使用手册。

(二)学校重点扶持的科研项目(学校匹配资金1万元以上),科研处须在立项审批后一个月内,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对项目研究计划,突破的重点、难点、创新点和经费使用等进行评估。项目组负责人要对上述情况做出报告。

(三)项目研究的阶段检查。科研处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须提供中期或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无故不接受项目检查,不按时提交中期检查材料或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立项后未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将冻结研究经费,并视情况予以撤项处理。

(四)项目研究计划调整。

1.纵向项目在研究计划实施中,对预期目标、研究内容、项目组成员有重大变动等情况,项目负责人须提出申请,经科研处同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2.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的,须提出负责人调整意见,经科研处同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委托单位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3.因故不能按时完成的,须提交延期结题申请,经科研处同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委托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无故不按期完成的,二年内不得申报科研项目。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结题。

(一)纵向项目结题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研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

(二)横向项目结题按照协议规定执行,并以委托方出具的结题证明为依据。

(三)校级项目的结题由科研处组织验收、鉴定。

(四)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将所有材料整理后报科研处存档。存档材料包括项目合同书(委托书)、项目执行情况及进展报告、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工作报告、鉴定或验收结题报告、项目推广证明材料等。

第五条  教研项目管理由教务处负责。

 

 

第二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六条  项目经费的匹配、资助标准。

1.有经费来源的纵向项目:省部级以上项目,进款在0.6万以上的,按10.5匹配;进款在0.5万以下的,资助0.3万。市厅级进款额在0.3万以上的,按10.25匹配;进款额在0.2万以下的,资助0.15万。

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另有文件规定的按文件执行。

2.无经费来源的纵向项目:省部级以上项目资助额度为0.5万;市厅级项目资助额度为0.2万。

第七条  匹配或资助的经费须在项目完成70%的情况下给予支付。

第八条  按照上级文件规定,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为项目进款额的10%,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

第九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

(一)科研经费由学校计财处统一核算,设立专项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二)项目开题后到科研处建立经费使用手册。

(三)项目经费的使用。按经费使用计划,由项目组提出申请,项目负责人签字,报科研处审核、经处长签字后到计财处办理用款及报销手续。单笔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须经主管校长签字后到计财处办理用款及报销手续。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比例(见附件1)。

(五)科技成果推广,学校提取利润总额的30%作为校科研基金。

(六)项目负责人不得借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否则学校有权拒绝办理。

(七)使用科研经费购置800元以上的设备,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到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登记入账。

第十条  项目经费的决算。

项目完成后,应在6个月内办理经费决算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进行经费结算的,剩余经费转入校科研基金。

第三章  科研成果认定

    第十一条  为规范学术评价,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科技统计年报》与北京大学图书馆编辑的《中文核心刊物要目总览》,并借鉴其他高校的做法制定我校认定办法。

    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奖认定。

科研成果奖分:国家级奖、省部级奖、市厅级奖和校级奖。

1.国家级奖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进步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奖等。

2.省部级奖是指省政府颁发的省科学技术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部委颁发的科技进步奖(成果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育部全国教育科学(教育部)优秀成果奖、全国青年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

3.市厅级奖是指市政府颁发的科技成果奖和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厅、委、办颁发的科技进步奖(成果奖)和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等。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认定。

科研项目级别分: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项目(见附件2)。

第十四条  论文类别认定。

    根据所发表的学术期刊不同,分为四类(见附件3):

第十五条  特殊成果,由校学术会员会认定或请有关专家裁定。

第四章                 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管理

第十六条  资助出版的要求和条件。

(一)学校每年资助13部学术著作公开出版。社会科学书稿总字数原则上不少于20万字,自然科学书稿原则上不少于15万字。

(二)必须是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的成果形式;必须是学术专著、纯学术性辞典、有重要价值的工具书,或国外有影响的学术专著的译著。

第十七  凡列入一级出版社出版计划的书稿,每个书号资助1.5万元,其它出版社计划出版的书稿,每个书号资助1万元,不足部分自筹。

第十八条  科研处对各部门推荐申请出版资助的学术著作书稿进行审查后,组织专家对书稿的学术水平、使用范围、应用价值等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资助对象。

第十九条  科研处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应在一个月内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再与学校签订《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资助出版学术专著合同书》,学校根据合同书将核准的资助金额拨至申请者指定的开户账号。

第二十条  学校资助出版的著作,应注明“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字样,否则追回资助经费。著作出版后,应将三套样书送交科研处存档。

    第二十一条  作者及主要合作者,原则上两年资助一次。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达不到合同要求,未能按期出版的著作,学校有权终止出版和撤销资助并追回资助经费。著作因抄袭等侵犯他人版权行为引起的纠纷,作者负全部责任。

第五章  学术活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术活动经费使用范围。

1.承办国际、国内重要学术会议费;

2.聘请国内专家、学者来学校举办学术报告、学术讲座费;

3.挂靠在我校学术团体的支持费;

4.我校在国内学术团体担任职务的团体会员会费;

5.参加本学科团体组织的重要学术会议、学术年会的差旅费;

6.科协、科普活动经费;

7.其它需要支持的学术活动。

    第二十四条  聘请国内外的知名专家、学者来校举办学术讲座和学术报告,经学校批准,支付报告人讲课费标准为:国外专家学者、国内知名专家学者1000/课时;国内专家学者500/课时。

    第二十五条  由学校组织校内专家学者做全校性学术报告、学术讲座的支付报告人讲课费标准为:300/课时。

    第二十六条  凡我校教师出国留学、进修访问、合作科研或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的人员,在回国归校一个月内应在本部门或全校做一次综合性学术报告,学术报告由系、部、中心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年原则上全额资助4-5人次参加学术会议,原则上同一人每两年资助申请一次。参加的会议必须是国际级或国家级学会组织的学术会议,参会人员必须是学术带头人或科研骨干(持有会议邀请函和入选论文的通知单)。

    第二十八条  参加国家级学术团体,并由我校担任理事单位的,或参加省市级学术团体,并由我校担任副理事长单位的,学校支付学术团体会员会费,其余概不支持。

第六章  教科研工作量考核

第二十九条  教科研工作考核内容。

   (一)公开发行出版的学术论文

   (二)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等)

   (三)国家、省(部)、市(厅)及学校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四)专利和获得的各级科研成果奖励

   (五)成果应用、推广转化

   (六)指导大学生科技创新获奖

   (七)校内举行的学术讲座

    第三十条  教科研工作量考核指标

    教科研考核实行量化方式,按教师每年应完成的教科研工作确定考核量化指标。

   (一)各级教师每年应完成的教科研工作量

    教授:100分;副教授:60分;讲师:40分。

   (二)讲授基础课教师的教科研工作量指标减20%

   (三)兼职教师的教科研工作量指标减30%

   (四)教学工作量与教科研工作量超出优秀的部分可以互相折算,但折合部分不能超过应完成工作量的30%,折算办法为2课时教学分等于1教科研分。

    第三十一条  多人合作的分配比例。

(一)论文

   合著人数为2人的,比例为第一与第二作者比例为73;合著人数为3人的,第一、第二、第三作者比例为62.51.5

   (二)教科研项目(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成果获奖、成果转让、成果推广),依排序按比例分别计分。

2人:60/40

3人:50/30/20

4人:50/30/10/10

5人:45/25/15/10/5

6人:40/25/15/10/5/5

7人:40/25/15/5/5/5/5

8人:40/20/15/5/5/5/5/5

9人:40/15/15/5/5/5/5/5/5

   第三十二条  教科研工作量化标准。

   (一)科研立项

    1.纵向科研项目。国家级项目基准分为300,进款每单位增加80分;省部级项目基准分为150,进款每单位增加50分;市厅级项目基准分为100,进款每单位增加30分;校级科研项目50分。

2.横向科研项目。进款每单位计50分。

注:自然科学进款单位为1万元;社会科学进款单位为0.5万元。项目总经费一次进入学校财务的分年度平均计算;分年度进入学校财务的按当年实际进款额计算。

(二)教科研成果

1.项目鉴定、验收。

  国家级项目通过鉴定、验收300/项;省部级项目通过鉴定、验收150/项;市厅级项通过鉴定、验收100/项;校级科研项目通过鉴定、验收50/项。

2.项目获奖。

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计1000分、800分、700分;获省部级一、二、三等,每项分别计600分、500分、400分;获市厅级一、二、三等分别计300分、200分、150分;获校一、二、三等,每项分别计100分、80分、50分。

3.授权专利。

职务发明专利500/项;实用新型设计200/项;外观设计100/项。

(三)教学软件类获奖

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计800分、600分、500分;获省部级一、二、三等,每项分别计400分、300分、200分;获市厅级一、二、三等分别计200分、100分、60分;获校一、二、三等,每项分别计60分、40分、20分。

   (四)成果应用、推广转化

    科研成果在校内外培训班中使用或以资政建议等形式被政府机关采用的,或有其他推广转化形式的,以30/项计算;产生经济效益的,比照有进款额的科研立项计分。

   五)发表论著(著作、教材、论文)

    1.学术著作

1)学术著作要体现学术性与学术价值(一般通俗性、普及性、知识性出版物除外)。学术著作依据其实际内容,分专著、编著、译著等类别。

注:有争议的由校学术会员会认定或请有关专家裁定。

   2)学术专著:自然科学类的基本分:150分;社会科学类的基本分120分;自然科学15万字以上、社会科学20万字以上每增加1万字,加10分。

   3)学术编著和学术译著基本分:120分;20万字以上每增加1万字,加6分。

   4)有编委员会的编著(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计分系数如下:

    主编系数:0.5;副主编系数:0.3;编委(参编):0.2

2.教材

   1)全国统编教材基本分:200分。

   2)其它教材基本分:120分。

   3)编写者按有编委会的编著系数分别计分。

3.论文

   1A类论文:200/篇;

   2B类论文:100/篇;

   3C类论文:60/篇;

   4D类论文:40/篇。

    注:分类具体见附件3

   (七)指导大学生获科技成果奖、创新实践活动(数学建模、电子设计、非英语专业口语比赛等):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504030分;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403020分;市厅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302010分。团体获奖的,乘以1.5系数。

   (八)学术活动标准

  由学校安排面向全校的学术讲座、报告,主讲人每次计30分;系、部安排,面向系、部的学术讲座,主讲人每次计5分,报告前须向科研处提交讲座、报告提纲。

    第三十三条  教科研工作量考核方式。

(一)以立项、结项、成果奖励、著作、教材、论文、学术讲座等为依据,按标准量化赋分。

(二)由教师本人网上填报《教师教科研工作考核表》,科研项目原件报科研处审核,教研项目报教务处审核。

   (三)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省部级重点项目以及项目推广、转化产生经济效益在10万元以上的,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3篇以上论文的,当年考核优秀以上,本人可申请将其超出的均到下年度,但不能参与年度优秀率排名。

   (四)无故未填报《教师教科研工作考核表》,视为个人放弃考核。

   (五)考核结果经确认后,送各系部、人事处。《教师教科研工作考核表》由科研处存入教师科研档案。

    第三十四条  教科研考核等级及奖惩。

    (一)教科研工作考核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具体标准如下:

             达到工作量200%

             达到工作量150%

             达到工作量

    不合格       未达到工作量

(二)教科研考核优秀率排前10名的教师授予年度教科研先进个人称号。

   (三)教科研考核结果作为评聘、续聘、晋升的基本依据,且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评聘、续聘、晋升职务。

第七章  科研成果奖励

    第三十五条  奖励对象。以我校名义取得的科研成果,且完成年度基本科研工作量(非折合)的在职在编教职工。多人参与由第一作者或主持人再分配。

    第三十六条  奖励范围。学术论文、著作、科研项目、获奖成果、专利以及成果转化等。

第三十七条  每年11月底科研处组织申报并审核。申报成果为上一年12月份至当年11月底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在规定时间内,逾期不报者视为放弃。

第三十八条  奖励公示。拟奖励成果公示5日。在公示期内,如果发现申报成果涉嫌学术不端、奖励有误,经学校认定属实的,取消奖励资格。

第三十九条  奖励标准

(一)论文

1. A类论文:奖励5000元;

2. B类论文:奖励3000元;

3. C类论文:奖励500元;

4. D类论文:奖励200元。

奖励论文每年每人不超过5篇(国际学术会议论文只奖励一篇)。增刊、专刊、特刊、论文集等不予奖励。

注:分类具体见附件3

(二)著作

    1.专著奖励,每部5000元。

2.中文译外文译著奖励,每部3000元。

3.外文译中文译著奖励,每部2000元。

学校资助出版的著作,不予奖励。

(三)获奖科研成果

1.国家级科技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

2.国家级社科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

3.省部级科技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4.省部级社科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5000元、3000元。

5.市厅级科技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2000元。

6.市厅级社科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

7.校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000元、1500元、1000元。

(四)国家级、省部级和校级的优秀教学成果奖,比照科技进步成果奖。

(五)我校为第一权利单位的专利成果

1.职务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20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

(六)科研成果推广或专利转让奖励

按照成果人与学校兼顾的原则分配成果推广或专利转让所获得利润。由学校推广或转让的,成果人、学校成果推广基金(包括奖励推广有功人员、中介人)、校科研基金按433比例分配利润;由个人推广、转让的,分配比例相应为523

(七)指导学生科研获奖的奖励

1.学生获国家级(全国性)奖,按获奖额度11.5奖励。

2.学生获省、市厅级奖,按获奖相同额度奖励。

(八)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奖励一次。

第四十条  罚则

(一)承担市厅以上项目虽已完成,但未达到合同书要求,或者未通过结项、验收的,项目负责人下两年内不得申报科研项目。

(二)无故未按时完成项目研究的,按合同书规定的处罚条款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办法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附件1: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比例

附件2科研项目级别认定表

附件3:学术论文类别认定及相关说明

 

 

 

 

附件1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比例

 

1.图书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用于书籍购买、资料查询、文献检索以及购置数据库等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不超过经费总额的20%

2.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用于专家咨询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不超过经费总额的10%

3.小型会议费及招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组织学术研讨等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和招待费用。小型会议费原则上不超过经费总额的10%,招待费原则上也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10%

4.复印费、印刷费、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用于资料的复印、印刷,著作的出版,发表文章产生的版面费等费用。原则上不超过经费总额的30%

5.仪器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的专用仪器设备及其运输、安装、调试,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超过经费总额的20%

6.低值易耗品: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原则上不超过经费总额的50%

7.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费用,包括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等。项目经费1万元及以上的,原则上不超过经费总额的20%;项目经费5000元—1万元的,原则上不超过经费总额的30%;项目经费5000元以下的,原则上不超过经费总额的40%

8.交通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在大连市内的汽车票、加油票、停车费等,原则上不超过经费总额的10%

9.评审、鉴定费:指项目开题评审、结题鉴定支付专家的相关费用,原则上不超过经费总额的20%

1 0.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原则上不超过经费总额的20%

11.劳务费:指用于研究工作人员补助、必要的加班费等劳务支出。除经费下达部门有明确劳务酬金开支比例的规定外,纵向项目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横向项目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

12.研究机构建设经费:是指用于重点研究基地及学校设立的研究机构的运作经费,原则上不超过经费总额的10%

13.管理费:对有进款额的各类项目,学校提取进款额的10%,作为校科研基金、著作出版基金

14.其他费用: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原则上不超过经费总额的10%

 

 

 

 

 

附件2

                        科研项目级别认定表

主管部门

项目类型

级别

 

国家自然

科学基金委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等项目

国家

 

全国哲学

社会科学规划办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目项目

国家

 

科技部

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国家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国家863973计划等项目

国家

 

国家发改委

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技术研发资金支持项目

国家

 

教育部

规划项目、各类基金项目、优秀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

国家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

国家

 

公安部

重大科研项目

国家

 

国家部、委、办

国家部、委、办规划,不属于上述国家级的项目

省部

 

辽宁省自然

科学基金委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项目等

省部

 

辽宁省哲学

社会科学规划办

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省部

 

辽宁省科技厅

科技规划项目

省部

 

辽宁省发改委

发改委规划项目

省部

 

辽宁省人社厅

百千万人才资助规划项目

省部

 

辽宁省教育厅

优秀人才项目、创新团队项目、重点实验室项目、一般项目

省部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辽宁省教育规划项目

省部

 

辽宁省厅、委、办

辽宁省厅、委、办规划,不属于上述省部级的项目

市厅

 

辽宁省社会科学

界联合会

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规划项目

市厅

 

大连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项目

市厅

 

大连市社科联

市社科联项目

市厅

 

企事业等单位

横向课题进款额10万元以上项目

比照国家级

 

企事业等单位

横向课题进款额5万(含)—10万元项目

比照省部级

 

企事业等单位

横向课题进款额2万(含)—5万元项目

比照市厅级

 

 

说明:二级子项目、我校作为协作单位参加,或我校教师为项目组成员,合同经费到账

或有立项备案的各类计划项目,可视为同级项目。

 

附件3

 

学术论文类别认定及相关说明

 

一、学术论文类别

根据所发表的学术期刊不同分为四类:

   (一)A

    《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检索的论文以及被《工程索引》(EI)的学术期刊论文。

   (二)B

    《科学技术会议索引》(ISTP)、《人文社会科学会议录索引》(ISSHP)检索的论文以及被《工程索引》(EI)的国际会议论文;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国内权威性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被《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全文转载的论文。

同一篇论文被多次检索、转载的,按最高级别认定。报纸仅限于理论版发表的学术论文。

   (三)C

国内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确定的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被《数学评论》(MR)、《化学文摘》(CA)、《物理文摘》(PA)、《生物学文摘》(BA)、《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被《新华文摘》摘录的论文。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论文。在211大学学报上发表的论文,以及在《刑事技术》、《公安研究》、《公安教育》、《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版》、《中国刑警学院学报》、《中国监狱学刊》、《犯罪与改造研究》、《警察技术》、《人民公安》、《中国司法》、《法医学杂志》、《交通建设与管理》、《信息网络安全》等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四)D

    全国性学术会议(一、二级学科学会)论文集论文、一般国内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的论文。

二、学术论文的相关说明

(一)除学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特别规定外,以下文献不作为学术论文。

    1.新闻报道、简报、文摘、资料、史志、科普文章、会议简报、动态、书评等;

    2.文学作品;

    3.增刊及不在正常期号以内的特刊、专号;

4.以书号(ISBN)出版的连续出版物、论文集。

(二)学术论文字数须在2000以上。

三、学术期刊的相关说明

    1.国际学术期刊指国际学术联盟中其他国家和地区出版的学术期刊。国际会议论文指与国家部委及其所属研究所,全国一、二级学科学会,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研究所相同级别的国内、国外组织主办的国际学术会议。

2.国内权威性核心期刊指国家部委及其所属研究所,211大学学报,全国一、二级学科学会,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研究所等主办的核心期刊。

3.全国性学术会议指与国家部委及其所属研究所,全国一、二级学科学会,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研究所主办的学术会议。

4.国内公开发行学术刊物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科委审批,并编入“国内统一刊号”(标有 ISSN号和CN)、编辑部正规发行的杂志。根据刊物名可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中国期刊网、中国知网上查询,或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上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