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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和《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差旅费借款及报销的审批

       1.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借款、报销应分别填写借款申请表和差旅费报销单。校级领导由党政办公室主任代为签批;正处级干部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副处级及以下人员由系(部)、处领导审批;因科研项目出差的,由经费主管人审批;最后,由计财处处长审核。

       2.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借款、报销,应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部门的批件,由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3.工作人员报销调动工作旅费及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报销探亲旅费,由学校人事部门审批。
        
第二条 出差人员外埠交通费支出规定

       1.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校级、教授及职务工资在
五级(含五级)以上人员

软席(软卧、软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五级以下人员

硬席 (硬卧、硬座)

 二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2.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严格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五级以下人员,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未经批准而乘坐飞机的五级以下人员,报销时可按乘坐火车硬卧票价予以报销,超支部分自理。出差自带车辆的,纳入部门差旅费预算管理。

       3.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车的硬坐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4.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出差人员前往专线客车车站的交通费用,在公杂费定额包干范围之内。

       第三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支出规定 

        1.一般应住宿在社会上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等。校级、教授及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2.校级、教授及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人员可单人住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3.五级以下人员出差人数为单数,或异性人员出差的,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计财处应根据出差的人数和性别的实际情况,予以报销。

       4.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支出标准规定

      1.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

      3.出差人员若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的,回学校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冲招待费开支。

     第五条 出差人员公杂费支出标准规定

     1.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2.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条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支出标准规定

     1.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学校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2.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学校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3.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支出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条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支出标准规定

     1.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2.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3.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按本条规定的第2条报销旅费。

     4.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条 其他支出标准规定

    1.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县出差或到外地短途出差,当天往返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其中: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若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学校如实申报,在包干限额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当天不能往返,需要住宿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长途连续乘坐火车的,必须全程不买卧铺票,才能按全程硬座票价的80%发给补助费。如果其中一段路程坐了卧铺,其他路段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可按照分段的方法计算补助费,即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按本段硬座票价的比例给予补助。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再给予补助。

    3.限于交通条件,出差人员必须中途转车又未住宿的,可按规定的直达硬座票价的比例计发补助费。因公必须中途下车中转或办事,并已住宿的,则分段计算。即:符合乘坐火车卧铺的路段,而未买卧铺票的,可按规定的硬座票价的比例计发补助费。对不符合乘坐火车卧铺的路段,则不应发给此项补助费。

    4.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5.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6.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相关审计、检查部门将严肃处理。

      第九条 因公出差到港、澳、台(或出国)的人员,差旅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对本办法实行前发生的差旅费支出,按照以前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