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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补充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作好对西部地区协作计划学生的培养工作,规范学籍管理,根据国家教委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内地高等学校招收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及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此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在我校学习的西部地区协作计划生(以下简称西部学生)。
第三条 西部学生的培养方案与其所在专业普通学生培养方案相同。
第四条 西部学生应严格遵守我校学籍管理规定,所修课程必须通过学校规定的考核。
第五条 西部学生普体课、警务技能课(射击、格斗、查缉战术等)的考试成绩按照其实际成绩计算。其他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按照其考试成绩的算术平方根乘以10记,平时成绩计算方法与内地学生相同。补考成绩也按此办法执行。
第六条 对留(降)级、退学处理的西部学生,其不及格成绩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多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七条 本规定未涉及事宜按照《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