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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教学督导工作,健全和完善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培养教师队伍、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的实践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督导工作的性质和组织
第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督导的主要任务是对全校的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二条 学校教学督导工作主要由学校教学督导组完成。学校教学督导组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专家咨询性机构。学校教学督导组在主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下,配合教务处,对全校的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及教学工作状态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三条 教务处为学校教学督导组联系单位,并对全校教学督导工作进行协调。除指定专人联系学校教学督导组外,教务处领导定期参加学校教学督导组的工作例会,听取意见后共同分析各阶段教学工作情况。内容重要的会议应请有关校领导参加,以便及时掌握情况,研究解决问题。
第四条 系(部)领导,特别是主管教学的主任,要加强对本单位教学督导工作的重视,并把教学督导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教学工作内容。对教学督导员反映的问题,系(部)应及时处理并反馈信息。
第二章 教学督导成员的组成和聘任
第五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以下简称“教学督导员”)由热心教学工作、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学术水平高、教学和管理经验丰富、身体健康、德高望重的专家教授和管理人员组成,成员原则上不少于三人,设组长一名,教学督导员数量在五人以上时,可根据需要设副组长一名;教学督导员由学校发文聘请。
第六条 学校教学督导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为一年。期满视本人意愿和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教学督导员在聘任期间因身体等原因连续一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者,终止其聘任。
第三章 教学督导员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学校教学督导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1、深入教学第一线,收集有关校风、教风、学风和教学管理方面的信息,检查并及时发现影响教学质量的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等问题,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和教务处报告。
2、按照相关教学规范,定期检查和评估教学过程规范的执行情况;参与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对教师的教学工作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
3、开展经常性的教学巡视,对课堂教学、实验(实训)教学、实习教学等教学环节的教学秩序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教务处反馈信息。
4、参与教学过程的常规检查,重点检查教学大纲、教师备课教案(讲稿)、课堂教学、授课质量、学生实践教学的情况。
5、参与学校教学评估、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有关咨询及论证工作,为学校教学管理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6、每名教学督导员每周听评课不少于6学时,每次听评课时至少两名教学督导员同时进行,听课后需与被听课教师交流意见,进行客观、公正的量化评价,并认真填写《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教学督导员听课记录表》(见附表一) 。
7、配合学校教学工作重点,参加教学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推广经验,不定期抽查实习(实验)报告、毕业论文(设计)等,发现日常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影响教学质量的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8、教学督导组每周至少召开一次例会,遇重大事件或特殊情况时,可增加临时会议,交流听课和常规检查情况,共同商讨检查教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周报表的形式,于每周五下班前反馈给教务处(含节假日调整课程及周末上课课程)。
9、完成学校安排的专项教学检查或调研活动。
第四章 教学督导员的待遇和权利
第八条 学校应根据教学督导员所承担的工作量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给予一定的津贴。学校教学督导员的津贴由学校定期发放,原则上不低于800元/月。对于工作量较大或工作时间较长的专项工作,学校将给予专项补助。
第九条 学校应保证教学督导组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教学督导成员的津贴发放。
第十条 教学督导员享有参加学校的教学工作会议、参加学习交流的权利,以及要求相关系(部)就督导过程中所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的处理情况进行反馈的权利。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员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研究,被督导单位应给予配合,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并汇报工作,任何教学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如有阻挠或不合作行为,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五章 教学督导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员应学习国家有关教育理论及政策法规,学习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教学督导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定期总结交流教学督导工作经验,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研究;总结推广教学改革先进经验,推动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组应结合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制定每学期教学督导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并根据实施情况,提交督导成员个人和全组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员在进行督导工作时应佩带“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教学督导员”胸牌,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要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和组织纪律,对督导对象的评价结果,必须通过正式渠道向学校主管领导和教务处反映,不得私自外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教学督导员听课记录表 编号:T
课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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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 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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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课 系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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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时间 |
201 年 月 日第 周 星期 第 节 |
授课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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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 纪律 |
应到 人,实到 人 迟到 人,早退 人 |
听
课
内
容
提
要 |
授课教师签名: 督导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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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教务处制
课 堂 教 学 评 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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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价 指 标 |
得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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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主 要 观 测 点 |
分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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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 态度 |
准时上下课,课堂纪律好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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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端庄,思路清晰,讲解清楚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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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 内容 |
讲述内容充实、重点难点突出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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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时代特点、贴近贴紧实际工作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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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 文件 |
教学进度与教学日历相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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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案、教学大纲等文件齐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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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 方法 |
教学方法得当, 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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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有启发性、艺术性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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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 效果 |
学生学习效率高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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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能学以致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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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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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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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议 |
督导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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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科填写 汇总人签字: 时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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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评(督导员打分的平均值) |
此课程共 名督导员进行听课。平均分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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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督导员听课记录表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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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教务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