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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增强教师责任心,树立良好教风,促进教学工作规范化,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教师要热爱高等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更新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把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作为自己神圣的职责和崇高的使命。

第三条 在教学过程中,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对学生既要热情关怀,又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正确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成才观和职业道德,真正做到教书育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 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扩展知识的深度和广度,充实更新知识内容,调整知识结构。注重教育理论的学习和探讨,掌握教育规律,改进教学方法。

第五条 加强师德修养,注重为人师表,教师要以自己优良的思想品质、文明的言行举止、端正的仪表、严谨的治学态度去影响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二章 任课资格

第六条 每门课程的主讲教师原则上是由学校正式的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担任。如有特殊需要,助教经考核也可担任主讲任务。

第七条 主讲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本学科有较为广博的知识和深厚的基础,了解本门学科发展最新成果,系统、深入地掌握本门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内容,熟悉本课教材及其辅助教材,通晓相关教学参考书,掌握一定量背景知识和实际素材。

(二)完成本门课程教学各环节所必需的教师工作;熟悉相关的实验仪器、计算机等设备。

(三)能独立制订本门课程的各种教学文件。能协同辅助教学人员全面安排本门课程的习题、实验、作业、设计、实习等教学环节。

(四)具备讲课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掌握开设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新开课的老师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试讲并获得认可。

(五)学习并了解高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教育科学基本理论,掌握教育规律,懂得教育与教学原则。

第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主讲任务。

(一)青年教师未经岗前培训或岗前培训不合格者。

(二)新开课试讲未通过者。

(三)对实验内容较多的课程,不能指导实验或实验技能较差者。

(四)对已开课程讲授效果差且无切实改进者。

第九条  凡招聘进校的新教师取得课程教学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参加岗前培训,熟悉教师职责,学习教育科学理论,了解教学规律,并经考核合格;

(二)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并掌握有关教学参考书及参考资料;

(三)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手段,熟悉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写出全部讲稿、教案;

(四)对拟授课程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试讲,审定认可后方可任课。

第九条  本校教师开新课、新开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教师对这一课程作过较系统的研究工作,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

(二)提出较详细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

(三)具有完备的讲稿、教案。

(四)由系或教研室组织试讲,同行教师评议,达到开课的基本要求。

教学考核不称职的教师拟安排讲课任务时,教研室必须向系、部说明该教师参加讲课所具备的条件,以及教研室保证本课程教学质量的措施,经系、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担任主讲任务。

第十一条 校内专职教师以外的其他人员,如因教学需要,系、部拟聘其承担教学任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讲师或讲师以上职务,曾担任过该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良好。

(二)具有其他系列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在某一方面确有专长,所从事的专业工作与所要承担的教学任务专业相同或相近。

对暂不具备上述条件而又特殊需要者,须经考核和特别审批。

第十二条外聘的兼职教师,按照《外聘教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教师教学各主要环节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备课环节

(一)教师备课必须严肃认真,一丝不苟。任课教师明确承担课程任务后,应从培养目标出发,认真研究本门课程在整个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与其它课程的联系和分工,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及后继课的安排,处理好相关课程之间的衔接。

(二)教师要认真贯彻执行教学大纲,对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不得随意变动。

(三)教师要认真研究教学大纲,明确本门课程的教学目的、主要内容和各章节的基本要求,确定教学的重点和难点;同时要深入钻研教材,了解学生情况,按照“三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三严”(严肃态度、严格要求、严密方法)的要求,写出讲稿和教案,并不断更新和充实内容。对具有不同教学大纲的不同授课对象要有不同的教案、讲稿。

(四)写好教案。教案应包括下列内容: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及解决的方法;教学环节和时间分配;根据本节课的内容特点所应采用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教具、图表、现代教育技术的配合使用;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检测教学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措施。

(五) 填写学期教学日历。要求任课教师按照教学进度、授课计划认真填写教学日历,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要对其中内容进行审核、签字。教学进度、授课计划均以纸介质形式一式三份、电子版形式一份,于任课学期开学第一教学周内报送、汇总到教研室、系部,由教研室、系部存档并将电子版形式和纸介质形式的教学日历报教学质量科,备查。

(六)要坚持集体备课制度,集思广义,取长补短,统一教学要求和进度。对一时难以统一的教学问题,需由教研室讨论提出意见,以保持本课程教学上的一致性。

第十四条  课堂教学环节

(一)教研室在安排教学任务时,要坚持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第一原则,首先安排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比较好的讲师以上的教师担任教学工作。

(二) 一门课程为一个教学班安排的授课教师不宜过多,更换不宜频繁,以免影响讲课内容的系统性和学生听课的效果。对缺乏教学经验或经过实践证明教学效果差的教师,应先安排辅导工作,待取得教学经验并经试讲合格后,逐步承担讲课任务,不搞照顾情绪。

(三) 讲课必须按照教案、教学进度、授课计划进行。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反映出本门课程和相关课程学术研究的新成果、新进展;授课要突出重点、难点和“三基”,做到使学生对主要问题当堂理解,次要问题扼要介绍,或留给学生课后自学;教师不得脱离教案及授课计划搞随意性教学;在完成教学大纲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讲授自己的学术见解,供学生学习参考。

(四) 讲课应提倡启发式教学,处理好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能动作用的关系。注重对学生思维方法的训练,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切忌照本宣科、满堂灌的教学方法。

(五) 讲课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少而精的原则。专业课、专业基础课要力求与实践相结合,要精讲多练。

(六) 提倡教师采用计算机辅助教学、多媒体教学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促进学生对授课内容的加深理解,扩大课堂教学信息量。

(七) 体育教学要使学生掌握基本理论知识和运动技能,教会学生锻炼身体的科学方法。推广保健体育运动,增强学生体质,以利学习和工作。

(八) 教师上课应严格遵守《课堂教学规范》要求,做到警容风纪严整,仪表端正,举止文明,使用普通话;板书清楚规范,熟练运用教具和电教器材;课堂时间分配恰当,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

(九) 讨论课要做好充分准备,明确讨论的目的要求,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对学生的发言提纲或发言,可以作为学生的平时成绩的一部分。

(十) 在理论课教学过程中的习题课和讨论课,要明确教学要求,纳入教学进度和授课计划。

(十一)教师在课堂上首次与学生见面,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教师在介绍本课程授课计划时,应详细说明本课程教学中的课外作业、测验、实验及课程考试等在总评分中所占的比例,建立课后师生联系途径。

(十二) 任课教师要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注意学生的学习效果及反应,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于课后及时向系、部及教务处反映情况。教师要认真填写教师工作日志。

(十三) 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严禁使用手机。

(十四)各门课程的任课教师人选,由教研室提名,经系、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生效。一经确定的任课教师,不得擅自变更。任课教师要认真填写教学日历,并遵守排课、调课的有关规定。

(十五)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出现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应主动向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情况。

第十五条  辅导答疑环节

(一) 辅导是教师给予学生学习的进一步指导和帮助。为作好辅导工作,教师应在辅导前充分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要求,预先作好辅导准备,做到有的放矢。辅导应采取启发诱导的方式,解决学生的疑难问题,不能代替学生复习,以免学生养成学习上的依赖性。

(二) 辅导、答疑可以在正常授课时间安排,也可以采用约定时间到教室或在教研室进行个别答疑。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环节

(一) 实验教学是整个教学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使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通过实验教学,帮助学生验证和巩固理论知识,进行科学实验基本技能的训练,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养成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学习风尚。

(二) 实验教学必须有实验大纲和实验指导(实验教案)。实验教学应在教师指导下进行。实验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实验的内容、目的和要求;任课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在实验课进行之前要做好预实验、仪器设备检查、实验耗材、光源、水源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切实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三) 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对实验课必须认真负责,对学生严格要求,注意加强基本技能的训练,培养学生严肃、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反对马马虎虎,弄虚作假的不良作风;对不遵守纪律,违反操作规程的学生,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以实验课不及格论处。损坏仪器设备的应照章赔偿。

(四) 实验教学要严格考核。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要认真审阅批改。对无故不参加实验或缺做1/3实验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的考核。因故缺实验课者,须在规定时间内补齐,否则不能记入成绩。

第十七条  见习和实习环节

(一) 见习和实习是学生在学完某章节或某门课程或全部基础理论课程后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教学阶段。通过见习和实习,使学生理论联系实际,以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为将来从事专业工作打下基础。

(二)见习和实习工作,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系部及实习单位共同组织落实。见习和实习的进度和内容要按照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进行。

(三)各实习单位应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实习,完成实习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带队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对学生的思想、学习、考勤全面负责。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要进行批评,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学生要及时向教学管理部门、系部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四)各系部要明确要求实习指导教师定期巡回检查学生的实习情况,与教学管理部门和各实习单位共同抓好见习、实习工作。

(五)实习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系部、教学管理部门和主管校长报告。

第十八条  作业要求

(一) 为配合课堂讲授,培养学生正确的学习方法和运用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任课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规定学生学习本课程必须完成的作业量;确定课堂讨论的内容和次数等。

(二) 每门课程应依据其性质布置相应的作业,作业的内容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和方法。

(三) 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确保质量。各门课程的作业要全部批改,并进行作业成绩登记。对不合要求的作业应退给学生重做,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有专门记载,收入备课笔记,在适当时进行讲评。

(四) 学生的平时作业,应作为学生课程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应在课程总成绩中占一定的比例。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1/3以上者,教师应在结课考试前两周督促补交,否则该科平时成绩可按零分计算。

(五)教研室主任应抽查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了解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

第十九条  考核环节

(一)教师要严格按《课程考核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 任课教师要按照教务处统一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考试题库或考试卷库的命题工作。

(三) 考前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学生圈划考试重点。

(四) 教师要执行考试安排,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五) 有条件的教研室要实行流水阅卷。

(六) 阅卷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 学生考试成绩的登录、存档、报送,要按照教务处统一要求操作。

(八) 按时完成试卷分析,考试课试卷由教务处统一保存,考查课试卷由任课教师所在教研室保存至学生毕业一年。

第二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

按照《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设计(论文)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教学工作考核

第二十一条 考核教师教学工作,内容包括: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态度、教学质量及效果、教书育人、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和其他教学兼职(如论文指导等)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教师的考核工作应把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结合起来,考核方式结合听课情况、教学检查情况、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情况等综合评价,并作为职称晋升和聘任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教学纪律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教师必须遵守学校教学管理方面的规定、要求。教师的其他工作应以服从教学为原则。加强教学进度、授课计划、课程表、期末考试安排的实施情况检查,严格控制对教学计划和课程变更、教师变更的审批。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要严格按规定完成教学内容和进度,在保证教学大纲要求的前提下,介绍自己的学术观点或学术见解,不能任意增减课时或变动教学内容。教师不得在课堂上或其他场合向学生发泄私愤和不满情绪,绝不能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

第二十五条 教师违反教学纪律,发生教学差错或事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