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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警察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学院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和《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意见》(教党[2014]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及学院各中层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确保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员工和学生广泛参与。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教育防范与责任追究相结合,权责明确、常抓不懈。
第六条 以目标考核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及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七条 学院党委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中层部门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学院纪委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学院纪委要协助学院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协调、统筹全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学院及各中层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学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学院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和研究全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把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任务和主要措施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中。
    (二)面向全院党员领导干部、教师、学生开展党性党风教育和廉洁教育,组织干部教师学习廉洁从政、廉洁从教的法规和制度。切实把廉洁文化作为学院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学院廉洁文化建设。
    (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弘扬优良教风学风,大力弘扬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师德风范,表彰、宣传优秀教师典型,不断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完善教育教学规范、学术研究规范等配套措施,完善教师聘用和工作评价体系,将师德作为教师年度考核、岗位聘任、职务(职称)评审、绩效评价和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防范学术活动中寻租营私、舞弊失德、垄断资源等行为。
    (四)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适应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深化党风廉政体制机制创新,努力消除滋生腐败的条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认真贯彻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正确处理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之间的关系,推进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化。充分发挥工会、教代会等群众组织及广大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作用,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六)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以及各中层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选好用好干部,带好队伍,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八)认真开好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严格按文件规定对照检查,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检查和纠正个人和班子其他成员的不廉洁问题以及分管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加强党政班子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汇报分管工作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建立党性定期分析制度,把党性分析作为民主生活会主要内容,把作风状况作为党性分析重点内容。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九)支持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处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及时听取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处工作汇报,切实解决学院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纪检监察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第九条 学院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协助学院党委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抓好任务分解和落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以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为核心,整体推进教育、制度、监督、惩处等工作。
监督检查学院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查处学院范围内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有计划地开展对学院中层以上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做好院级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中层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分别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好本单位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和制度,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建立健全督查、考评、奖惩、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将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范围,作为工作实绩和奖惩的重要内容,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严肃追究责任。
    (四)认真落实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三重一大”事项会议集体决策制度、党务、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等重要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关实施细则,明确责任分解、责任落实、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
    (五)按要求定期主持召开本单位党政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及时向学院党委、纪委报告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情况。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一条 建立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检查考核。具体由纪检监察组织部门负责对学院中层部门等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年初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与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中层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年末进行考核,考核要与中层部门、中层干部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
第十三条 各级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进行评议。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明确列为考核的专项内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和执行廉政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要写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党组)和纪委。
第十六条 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学院党委报告。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被考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纠正和解决,并向院纪委反馈整改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有关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对本单位以及所分管的部门或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务、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的;
(七)对群众来信来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转的信访件不按时查办,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九条 中层部门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条 中层部门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学院领导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报上级党的组织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中层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中层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三条 中层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学院纪委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处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处会同组织处,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级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纪委应当加强对学院各中层部门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 对院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鞍山分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由其党政领导班子负责制订,并报院纪委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