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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校稳定和持续健康发展,建立优良的校风和学风,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部《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所遵循的原则是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其性质、违纪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五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第六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为半年,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一年。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必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认识深刻并表现良好,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 未解除处分的学生不予毕业。
第八条 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本学年不能参评各种荣誉称号及奖学金等奖项;担任学生干部的,免去所任职务。
第十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照学校的要求离校,档案返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条 因学生违纪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或负担医疗等费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一)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并积极配合组织调查者。
(三)有立功表现的。
(三)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情节轻微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态度恶劣,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
(二)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三)违纪后采用不当手段私下了结的。
(四)违纪后订立攻守同盟,向组织隐瞒实情或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
(五)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六)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四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严重扰乱社会、学校正常秩序等行为,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有反对或者攻击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领导和反社会主义的言论、行为,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后对错误认识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显著进步表现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组织、主办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等观点的,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报告会、演讲会、沙龙等,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违反学校保密规定,泄露有关机密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危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反有关法规,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策划者、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闹事,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张贴有违反学校规定的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主要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成立非法组织的,视组织性质,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以各种借口在食堂、教室、寝室、会场等公共场所带头起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为首者或幕后操纵者,视其产生的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有其它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学校稳定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公安机关处罚的,视其所受处罚的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作伪证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
1.肆意侮辱、谩骂、威胁他人,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砸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出谋划策或指使他人打架斗殴者)
凡有预谋地组织、策划、唆使打架,造成打架后果(包括人员伤害或公私财物损毁)的;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的,一律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
(三)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持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先动手打人者,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斗事态发展,未直接动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动手者,参照上款(三)打架者处理。
2、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人员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
过以上处分。
(五)提供伪证者
在组织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目击者(或知情者)故意为他
人做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兼有参与打架斗殴者加重处分。
(六)提供器械者
1、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提供匕首、砍刀、铁棒等凶器者,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纠集校内外人员参与打架,造成群体性斗殴事件的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当事者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的,加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习纪律和警务化管理规定,一学期内,旷课、擅自离校或任意超假达8课时以上者(在校旷课,按实际课时计;擅自离校和任意超假,按每天8课时计算),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8课时以下者,给予批评教育并量化减分;
2、8~16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3、17~24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25~32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5、33~40课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含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扰乱、妨害社会、学校管理秩序,损坏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其他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不服从教职工、学生管理干部和督察队员管理,无理顶撞、辱骂,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于报复、殴打教职工、学生管理干部和督察队员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与开除学籍处分。
(二)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言论,制作、传播、翻看封建迷信、反动淫秽书画、影视、信息或其它淫秽物品者,除没收上述载体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违反国家禁令,吸食、注射毒品或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毒品制售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卖淫嫖娼或从事“三陪”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滋扰、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发生性行为(包括同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校内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在校外男女非法同居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男女生在校内公共场所,有勾肩搭背、搂抱接吻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用望远镜等工具或其他手段窥视他人隐私行为的,视情节给予
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在校内私自驾驶机动车辆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私自将警服、学生证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在非规定时间私自进入校外电子游戏厅、网吧、台球厅等场所的,给予警告处分;进入校外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从事不适于人民警察身份的各种活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四)违反禁酒规定造成一定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寻衅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违反学校教室、寝室、图书馆、实验室、操场、靶场、体育馆、食堂等公共场所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六)在课桌等公共财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七)午休和晚就寝熄灯后,在寝室等场所大声喧哗、打闹、放大音响、吹奏乐器等,干扰正常生活秩序,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八)无故不参加集会集合,变相抵触,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九)在学生寝室内饲养宠物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十)跳墙进出校园或跳窗进出寝室、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办公楼及各场馆等场所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盗窃、诈骗、敲诈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者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手段已达到公安机关立案标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作案价值、手段未达到公安机关立案标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多次盗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盗窃受到纪律处分后,再次盗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盗窃未遂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盗用他人证件、银行卡、密码,冒领他人钱物,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盗窃、涂改公章、证件、文件、档案等,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拾到他人有价证件、磁卡后消费使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抢夺公私财物者,除退还所抢财物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购买、窝藏、销售赃物,没有构成犯罪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已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走私、贩私、非法经商、倒卖、传销等行为,视情节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走私、贩私的,视走私、贩私的物品性质和违纪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工商部门或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的非法经商、非法倒卖的,视其性质及获利情况,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非法传销活动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凡有赌博行为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或为赌博放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影响学校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非法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器械,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
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携带或使用危险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寝室和教室等处,私接电线,使用电加热棒、电炉、电炒锅、电热杯等电热器具的;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的;在寝室、教室、走廊等处使用明火或焚烧物品的,除按规定没收电热器具并给予经济处罚外,同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灾隐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赔偿经济损失并按有关法规处理。
(四)擅自夜不归寝、逃寝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概念界定:就寝时间半小时前学生必须回到本人所在公寓,否则视为晚归寝;学生归寝后,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私自离开公寓视为逃寝;没有正当理由,也未向所在系、部、中队请假,就寝时间后仍不回到本人所在公寓视为夜不归寝;)
(五)未经批准,私自留宿(同性)外来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定,不听从指导老师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参加各类活动中,不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有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私自改动和破坏电器装备、电源线、电话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损毁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械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违反学校消防管理规定引起火灾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在校期间,私自到江河湖海游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考试(含考查)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对考试(含考查)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按《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 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 利用国际互联网、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 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帐号上网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对照本暂行规定中类似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精神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系部讨论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各系部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各系部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经校务会议研究批准。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由学生处负责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因政治问题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须报经省委高校工委同意,由省教育厅批准。
(三) 对违法、违规、违纪事实确凿并有明确依据的,学生工作处可根据简易程序,对违纪学生直接做出相应处分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纪的处分程序:
(一)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前,系、部应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以口头形式表达。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口头表达要认真做好记录。结束时,口头陈述和申辩的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记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二)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系、部填写《纪律处分呈报表》(一式两份),并附有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记录及其他相关证据等上报学校。
(三)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由学校出具《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四)系、部要填写《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
(五)系、部必须指定送交人,将《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和《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送交给处分学生本人,同时要有两名学生管理干部在场作见证人,由受处分学生在《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的回执上签字。如受处分学生拒绝签名,送交人要做好记录,由送交人和见证人签名和盖章。把《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和《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留在受处分学生所在寝室,即视为已送交。如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可以面交或邮寄方式给其家长,送交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
第三十二条 受处分的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有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辽宁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申诉。
学生校内申诉处理的具体办法按《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辽警专发〔2005〕34号)执行。
第五章 解除处分条件和程序
第三十六条 违纪学生纪律处分解除条件
在考核期内思想稳定,学习态度端正,学风和纪律作风良好。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解除处分前一学期学习成绩和量化考核成绩排名有一定提高;
(二) 考核期内无不及格科目;
(三)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
另有突出事迹,受到省、市、校表彰和表奖的,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纪学生纪律处分解除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
(二)组织评议。根据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学习情况和日常表现,组织教师和学生进行评议,学生大队根据教师和学生的评议情况及处分种类按程序上报;
(三)审批程序:
1.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解除由系、部讨论决定,报学生处备案;
2.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由系、部讨论提出解除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3.因政治原因给予的处分解除,由系、部党总支讨论后,提出解除意见,经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学生申诉材料和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3月5日起试行,原《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