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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
学生表现量化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依法“从严治警,从严治校”的方针,全面提升学生素质,促进教育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实现我校警务化管理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安部《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和我校相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早操、课间操、列队;上课、晚自习;晚就寝;内务卫生;警容风纪;请假与销假;网络、通讯、通信管理规定;安全管理规定及其它管理规定等十个方面。
第三条 考核办法
(一) 学生量化考核分为学生工作处考核和系、部中队考核两个部分;
(二)学生量化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学期内加减分不抵消,学期末加减分抵消,总积分为综合考核成绩。综合成绩以区队为单位每学期排列名次。
第四条 适用
本考核办法减分部分适用于学生存在轻微的违纪行为,违纪行为比较严重的,按《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组织实施
本考核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和系、部中队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加、减分须由中队长与系、部书记及学生工作处审核后载入学生表现量化管理考核系统。考核积分应做到实事求是,每事有记录,及时向学生通报,每月小结讲评,每学期综合成绩及排列名次经系、部审核后向学生公布,并报学生工作处。
第六条 量化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果作为学生评优、评奖、组织发展、选拔、推荐、择优录用的依据。
第二章  加 分
第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与加分: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表现突出者学期末加5分;
2、积极要求进步,靠近党、团组织,主动汇报思想,能够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表现突出者学期末加3分;
3、积极配合学校各部门及区队学生干部工作,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学期末视表现情况加2分;能够按要求撰写广播稿、宣传稿等各类稿件,积极参与板报、宣传栏编辑、制作,学期末酌情加2-6分;
4、团结同学,关心集体,思想作风正派,敢于抵制不良风气倾向,表现突出者学期末加2分;
5、参加各项活动,表现积极,受到校、系部、学生大队表扬、奖励者依次加4、3、2分;
6、爱护国家集体财产;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好人好事方面有突出事迹并受国家、省、市、校表彰者,分别加20、15、10、5分;
7、参加校级、市级、省级以上各种文体比赛,个人获得规定名次者按等级依次加5、10、15分;获得团体规定名次者,按等级依次加3、8、12分;
8、个人荣立一等功加80分,二等功加60分,三等功40分;集体一等功每人加40,二等功每人30分,三等功每人加20分;
9、参加大型社会实践活动(如献血、执勤等)表现突出者加10分;
10、学期内各学科成绩总分列区队前40%,考查科目在及格以上(包括及格),其单科成绩在60分以上者,由低分到高分,依次递增1分;(选修课除外)
11、学生的发明创新获得科技奖励和国家专利;在全国和省级的学科竞赛中获得奖励者,国家级加20,省级加10分;假期见习,毕业实习表现突出者加5——10分;
12、在校、市、省、国家级刊物发表文章者加5、10、15、20分;
13、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受到奖励者加5—10分;
14、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完成各项学习任务,表现突出,多次受到老师领导表扬的学期末加5分;
15、各方面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协助学生管理干部和任课教师工作,出色地完成各级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者,视情况学期末加5分;
16、内务卫生受中队以上表扬者当月加5分;
17、在重大事件或重大事故中及时通报,主动控制事态,做出积极贡献者加10分;
18、凡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党、团员和其他个人荣誉称号的,省级加15分,市级加10分,校级加5分(不累计,只取最高分);
19、凡本年度评为国家级、省级、校级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加10分、8分、6分,其他干部加8分、6分、4分,其余成员可加6分、4分、2分。
20、受到系部、学校通报表扬的学生每次分别加5分、10分;
21、校学生会、团委正职学生干部每学期加10—20分,其他干部加5—10分;
22、系部学生会、团总支、区队、团支部正职学生干部每学期加10—20分,其他干部每学期加5—10分;
23、班长每学期加5—10分;
24、校督察队队员每学期按督察办法执行加分;
25、其它未明确规定,报学生工作处研究批示后进行加分。
第三章  减 分
第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予以减分:
政治思想
1、思想消沉,不求进步者学期末减5分;
2、缺乏集体主义观念,思想作风不端,言行不利于团结者减5分;
3、贪图享乐,铺张浪费减2分,屡教不改者减5分;
4、不积极参加党团组织活动、政治学习每次减5分;迟到、早退每次减2分;
5、不讲文明、不懂礼貌,视情节减3-6分;不服从命令、无视组织纪律者减10分;
6、做事不诚实,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组织者减40分;
早操、课间操、列队
7、早操或课间操无故不参加者一次减5分,迟到一次减2分,中途无故掉队减3分;
8、早操无诊断书见习一次减2分;
9、列队迟到一次减2分;不参加列队减3分;不参加列队且迟到者5分;
10、队列不整齐,口号不响亮,队列纪律差,触其一项违者减3分,体委不认真负责减体委10分;体委不按规定线路带队伍,一次对体委给予通报批评量化扣20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免去其职务;
11、在列队、集会时有讲话、起哄、鼓倒掌、大声喧哗、打闹等行为者减5分,经劝阻无效者减20分,责任人不认真负责减10分;
上课、自习
12、上课(含自习课)迟到减5分、早退者按次减2分;无故旷课一课时减5分;晚自习迟到、早退减2分,旷晚自习一课时减5分;
13、违反课堂纪律,课堂上讲话、睡觉、坐姿不端、看课外书、传纸条、交头接耳、嬉笑打闹者减3分;
14、不尊重老师、不按时完成作业或完成作业不认真、不交作业、抄袭作业者减5分;
15、实践课未按要求完成任务者减10分;
16、不按要求参加讲座,学习班等有组织的学习活动者每次减10分;
17、考试、考核成绩不及格者、除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外,每一科减10分;
内务卫生
18、床面不平,不叠被,物品摆放不齐不统一,地面、门窗不净,暖气上有杂物,室内有蜘蛛网,门窗贴纸,墙面贴字画,乱挂钟表,触及一项减责任者2分,不叠被减5分;受到系部、学生工作处、学校点名批评的分别减6-8分;
19、水房、走廊、寝室内拉绳、乱挂衣物、放暖瓶、乱放杂物,寝室内多摆或乱摆鞋子,暖瓶、清扫工具不按规定摆放等,触及一项减责任者2分;白天正课时间寝室内不许摆放笔记本电脑、使用电脑,违者减10分,玩游戏者减20分;
20、走廊、教室、宿舍墙上有脚印等污迹,责任者或当事人分别减5分;教室卫生清扫不彻底、垃圾未倒、门窗有灰尘、室内有蜘蛛网、门窗贴纸、字画或其他遮挡物等,个人书桌摆放凌乱,卫生不清洁,触及一项减责任者2分;
21、环境卫生清扫不净,视情节执行人每人减2分,责任者减5分;
22、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从窗户向外倒水、扔杂物等减10分;
23、白天长明灯扣值日生2分;
警容风纪
24、不按规定着装、不系领带、不扣衣扣、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袖手、背手、抄手、手拉手、搭肩、挽臂、歪戴帽子、带套袖、在校园内(寝室、浴室除外)穿拖鞋、着警服时穿高跟鞋和运动鞋等,触及其中一项减2分;
25、内衣下摆外露于腰外、围围巾、带耳套、带饰品、留胡须、化浓妆触及一项减3分;头发过长(男生头发不得超过4厘米或过于零乱;女生头发不得过衣领,不许留大鬓角)、染发、烫发、留怪型、剃光头、纹身等触及其中一项减20分;警便混穿者减20-40分;
26、在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吃零食减5分;喧哗、嬉戏打闹、举止不端、语言不文明、触及其中一项减10分;
27、不带学生证、不佩戴警号触及一项减2分,不服从纠察、纠正者减5分,串戴警号或随意编造警号、转借学生证或伪造学生证者给予警告处分,量化减40分;
晚就寝
28、违反就寝制度,不按时熄灯半小时内扣责任人3分,一小时扣责任人6分;以半小时为单位依次递增;
29、熄灯后喧哗、打闹影响他人就寝者减10分;
30、就寝时间半小时前学生必须回到本人所在公寓,否则视为晚归寝。晚归寝者减5分;学生归寝后,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私自离开公寓视为逃寝;就寝时间后仍不回到本人所在公寓视为夜不归寝;逃寝和夜不归寝者按《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请假与销假
31、点名一次未到减5分,迟到减2分;
32、学生请假返校时间以《请假呈报表》约定的返校日晚熄灯时间半小时前(含半小时)为准,返校后马上销假,否则视为延期返校,减5-10分;
33、除双休日、节假日外,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私自离校者,属于擅自离校。擅自离校时间按课时计算(一天8课时,上午4课时,下午2课时,晚间2课时),1课时减5分;就寝时间后仍不返校,合并就寝规定一同进行处理,擅自离校达到8课时以上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34、节假日或日常请假离校不按规定时间返校者,属于延期返校,延期返校必须理由正当,并已履行续假手续。无正当理由或者未履行续假手续者,超假时间按课时计算(方法同上),一课时减5分,延期返校达到8课时以上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35、没有诊断书并未经准假擅自休息者,时间按小时计算,一小时减5分,依次递增;
36、不按时接岗值勤一次减2分,无故脱岗减10分,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减5分;
37、凡无故不参加校、系部、中队、区队组织的集体活动者按时间计算,一课时减5分,依次递增;
网络、通讯、通信管理规定
38、利用校园网、个人电脑浏览传播反动性、煽动性、色情、暴力和低级庸俗内容,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量化减40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39、学生严禁在教学或办公区域使用手机,违者减20分;在上课期间(含自习课)违规使用手机、mp3、mp4、掌上游戏机等电子娱乐产品减20分;
40、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者,情节轻微的,减20-40分;
安全管理规定
41、在非规定时间进入校内网吧、台球厅等娱乐场所,发现一次减20分,在非规定时间进入校外网吧、台球厅、游戏厅等娱乐场所按《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42、在非规定时间到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等娱乐场量化减40分,并给予警告处分;
43、发现蜡烛等明火器具减10分(寝室停电当日及次日发现蜡烛,不按减分处理)、发现酒精炉、煤油炉、电热器、电褥子等明令严禁使用物品减20分;发现正在使用以上禁用物品按《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44、违反物品点验规定或拒不接受检查者减20-40分,情节严重的,按《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45、学生在校期间禁止驾驶机动车辆、学生禁止乘坐违章超载车辆和各类非法营运车辆外出,违反规定者一次减20分;
其它管理规定
46、参与社会上的非法传销,经营活动或私自参与校外商业活动者,视情节减20-40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47、在教学楼、寝室等场所大喊大叫、乱踢、乱踏、乱写、乱画等触及一项减10-20分;
48、违反学校教室、寝室、图书馆、实验室、操场、靶场、体育馆、食堂等公共场所管理制度者减10分;
49、违反电视收看规定,当事人或负责人减5分;
50、凡违反有关竞赛纪律者减5分;
51、在非规定时间进行打扑克、下棋等娱乐活动者减10分;以打麻将等方式进行赌博或以娱乐为名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52、禁止学生私自到异性宿舍(包括进入公寓楼),违者减20分;私自到异性宿舍行为不端,有伤风化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53、违反“三不准”规定(吸烟、饮酒、异性之间行为举止不端,有伤风化),发现吸烟一次减10分;饮酒一次减20分;异性之间行为举止不端,有伤风化,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警告以上处分;
54、阻挠督察队正常工作,不服从管理者减20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九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者按次分别减40、50、60、70、80分。
第十条 对于事假累计超过一周,病假累计超过两周(因病手术除外)者,取消该生本学期推优、评优、评奖等一切资格。
第十一条 对于学期内累计减分达40分者,取消该生一年内推优、评优、评奖等一切资格。
第十二条 对以上条款未尽的违纪规定,比照相类似条款处理,或上报学生工作处酌情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5日起执行,原《学生表现量化考核办法》自行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