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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
一日生活制度,请销假制度

第二节 一日生活
第十三条  起床
星期一到星期五早晨,听到起床信号后立即起床。根据早操内容按要求着装,迅速做好出操准备,按各大队规定时间,到指定位置集合。
第十四条  早操
星期一至五为出操时间,具体时间为6:00—6:40。除患病经同意者外,其余人员均须参加早操。不能进行当日早操训练科目的,必须到场见习,有组织地开展其他科目训练。
听到出操信号后,各区队迅速集合,检查着装、清点人数,并向学生大队值班队长报告,大队值班队长下达早操内容及安排指令,然后由各区队体育委员具体组织实施。完成操课任务后方可收操。学生工作处领导应经常对早操的质量和人数进行监督检查。
早操内容分跑步、队列训练、身体素质训练等。如遇雨、雪天气可改为在寝室自习或整理内务。各学生大队每学期组织一到二次会操和考核,学生工作处每学年组织一次会操。
第十五条  整理内务和洗漱
早操和午休结束后,学生应抓紧时间整理内务和洗漱,各寝室长要认真督促和检查。学生大队、中队干部每天必须检查学生的内务卫生情况,保证内务卫生整洁规范。
第十六条  就餐
学生就餐应做到文明、有序、卫生,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时就餐,自觉维护食堂秩序,不得拥挤、不准插队;
(二)保持安静,不得喧哗、打闹;
(三)保持食堂卫生,严禁随地吐痰,剩饭菜倒入指定的容器内;
(四)尊重食堂工作人员的劳动,对伙食有意见应通过学生中队、大队反映,或直接向值班学生管理干部和饮食服务中心反映,不得谩骂、起哄、吵架、斗殴,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五)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爱护食堂内的设备,对无故损坏食堂设备和餐具者,要追究赔偿责任并予以惩处。
校督察队定期检查食堂就餐秩序,必要时由学生工作处安排学生管理干部在学生食堂值班或检查。
第十七条  课前集合和上课
(一)学生课前应根据当日的课程内容做好相应的准备,每周一到周五上午和下午第一节上课前20分钟,各学生大队组织学生在指定地点整队集合,检查人数和着装,学生统一用左手提配发的书包,整齐有序地进入教室或训练场地;
(二)学生大队、中队应认真落实学生上课考勤制度,必修课、选修课均由区队干部统一考勤;各大队、中队应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公布考勤情况,上课考勤情况列为学生量化考核评定的重要内容;
(三)上课信号发出后,当授课教师进入教室或叫“上课”时,区队干部应立即发出“起立”口令,向授课教师报告,报告词:“报告x老师,XX级XX(专业)X区队应到XX人,实到XX人,未到人数原因,报告人XXX(报告人职务加姓名),请指示”。待教师指示后,由值班区队干部下达“坐下”口令。如遇学校领导或上级领导到场,由授课教师向领导报告;
(四)学生应遵守课堂纪律,坐姿端正,认真听讲,做好笔记,保持课堂内安静的学习环境。实验课和实训课要精心操作,爱护器材和武器装备。自习课时,应在教室或图书馆认真自习,除大队、中队统一安排外,不得在校园内从事其他活动;
(五)听到下课信号后,待教师宣布“下课”指令,学生方可自行活动。实验课和实训课后,须严格按照教师要求,检查器材、装备,清理现场。
第十八条  午休
午休时间学生应保持安静,不得私自外出,不得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十九条  课外活动
下午第三节课后为课外活动时间(有课的区队正常上课),课外活动时间主要进行文体活动和处理个人事务。
学生工作处、学生大队、中队、区队应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各种健康积极向上的课外活动,以促进校风建设,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
第二十条  晚自习
(一)从星期日至星期四,每晚18:30-20:30为晚自习时间,其中19:00—19:30学生必须在本区队教室集体收看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
(二)晚自习时间,学生应在本区队教室或图书馆自习,不得早退或在校园内从事与学习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晚点名
星期日和节假日最后一天的19:00前,学生必须按时返校参加晚点名。学生大队、中队、区队应清点学生人数,讲评近期学习、生活、警务化管理等情况,传达上级指示、要求,布置日常工作。点名后学生应在本区队教室自习。
第二十二条  就寝
(一)学生在熄灯前30分钟应返回寝室做好就寝准备。寝室长清点人数向区队长报告,区队长统计后向学生大队值班队长报告,值班队长向学生工作处值班人员报告;
(二)听到熄灯信号后,学生应立即就寝,不得再进行洗漱、讲话、接打电话、使用计算机等活动,保持寝室安静;
第二十三条  查寝
(一)学生大队值班干部每晚在熄灯前后应查寝,学生工作处应经常检查学生大队查寝制度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讲评;
(二)查寝时应当检查学生在位情况 、就寝情况以及寝室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查寝情况应当做好记录;
(三)查寝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三节 请销假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因病或因特殊情况必须按下列规定和程序请销假:
(一)请假时由学生填写《请假呈报表》,一日内由学生中队长批准,二日内及双休日假由学生大队批准,三至六日由学生工作处领导批准,七日以上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未按批假权限进行审批的不得离校,否则以旷课论处;
(二)学生在上课期间不准请假。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必须先经任课教师批准,再按规定程序请假;
(三)节假日前后应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原则上不批假、不续假,以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四)请病假的需有校卫生所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并按批假权限审批;
(五)学生请假按程序批准后,应向区队长报告,登记后方可离校;
(六)学生请假后须按时返校销假,不得擅自续假,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的,应在假满前申请续假,续假一天由学生大队长批准,两天由学生工作处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返校办理补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七)学生请假应如实反映情况,凡采用编造事实或经查证与请假理由不符的,除以旷课论处外,还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节假日管理
(一)学生在双休日原则上就地活动、休息,不得擅自离开市区,不得擅自外出旅游,因特殊情况需离开市区或回家,必须请假;
(二)学生在寒暑假全部回家,不得擅自留校;节日放假期间,原则上应回家休息,确因路途遥远等特殊原因需留校的,应由本人申请,经学生工作处批准后方可留校;留校期间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并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三)放假前必须参加统一组织的点名后,方能离校;
(四)学生节假日外出时,应着便服,严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校纪校规,严守社会公德,严禁赌博、酗酒、滋事等违法、违纪行为,严禁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和治安复杂场所活动;应注意安全,预防事故;
(五)节假日结束应当按时返校参加点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