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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
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校就读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高职)学生、成人高等教育学历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遵循“团结、求实、进取、献身”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按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6、对学校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完成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4、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向招生办公室请假,并传真原有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其情况,予以处置,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具体办法详见《学校学生入学报到注册规定》。
第九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交由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经请假或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严格按教学计划执行。实行平台模块学分制后,1-3期或5-7期的不合格课程可有一次补考,一次重修的机会。第一平台处理学籍时,第4期不合格课程直接累入不合格课程学分。最后一学期不合格课程只能在离校后3-6个内回校补考。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不合格可补考或重修。学生修读完第一平台,经补考或重修后,仍有14学分未能取得者,编入下一年级,在1-2年内补修合格,方能进入第二平台学习;仍有24学分未取得者,予以退学。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所修读学校教务处部门认定,我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规定详见《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考试违纪和作弊界定标准及处理规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者,予以退学;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的1/4,或未交作业达2次及以上者,由系教务干事会同任课教师核实,系主任批准,取消考核资格,予以重修。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在修完大学一年级课程,进入二年级前,所修课程全部合格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具体要求详见《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允许有条件的学生停学创业、有特殊困难的学生也可以暂时中断学习,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中断学习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其所有言行完全由本人承担法律责任。学生在校最长年限6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或半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
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生在第一平台结束,经补考或重修后,仍有24学分未取得者;
(二)学生在4年内未修满第一平台规定学分或6年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
部学分又尚未达到结业处理者;
  (三) 休学期满,未按要求向学校学工部提交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必须在接到退学通知当天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3-6年内,修完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3-6年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因课程或毕业论文不合格结业者,可在离校后3-6个月内申请补考或补作毕业论文,符合毕业要求后,换发毕业证。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寺艮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有责任、权力、义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校领导接待学生代表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努力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的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十三条 学生出入校门应自觉遵守门卫制度,支持和配合门卫人员履行职责,主动接受门卫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当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不得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不得收看、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有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得从事和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有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的行为;不得私自下河、下江、下塘游泳。
第四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须按《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以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课外活动应业余时间开展,有组织的进行,必须正确导向、格调高雅、内容健康。
第四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社会实践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院团委根据《乐山师范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学生必须遵纪守法,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为思想品德表现好且经济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以及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法规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得批准的,学校有关部门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具体规定详见《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校园网络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须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有关规定详见《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公寓管理办法》。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一节 奖 励
第五十二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艺术活动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视其情况分别授予各种荣誉称号。
第五十三条 对给予表彰奖励的学生,学校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具体奖励办法详见《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励办法》。
第五十四条 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省和国家有关部门及组织的各种评优活动。
第五十五条 设立创新学分和附加学分,具体操作办法见《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创新学分、附加学分实施办法》

第二节  处   分
第五十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七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要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有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做笔记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九条 学生违纪处分详见《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六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十一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其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提出的申诉的具体处理办法按照《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纪委监察处负责人、教务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其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按真是完整的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细则学籍管理部分是用于实施学分制教学管理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七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报教育厅审查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七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中学籍管理部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余部分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