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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
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学生"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负责,成立由学生工作处、西教办、教务处、财务处、后勤处、保卫处等部门领导组成的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学校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 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八条  各系部由系部党总支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九条  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指导各系部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各系部负责学生的勤工助学申请和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工作,并向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申报,由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在全校范围内统筹安排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  勤工助学资金来源及其管理使用
第十条 
勤工助学资金由学校划拨给学生处的专项资金中单独立项。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资金由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具体操作落实,学校财务处负责审核,并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专项资金要列入学校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章 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负责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负责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时,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经所在系部同意,由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推荐用人部门录用。勤工助学的岗位信息和录用条件应向学生公开,实行公平竞争。
第十七条 用人部门要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在训练场馆、图书馆、实验室、校办产业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等领域设置岗位,用工部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容易对人体造成伤害或危险的特殊行业及专业的劳动。
第二十条  未经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名招聘学生进行各项经营性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要注意安全,用工部门要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如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发生事故,由学生处、保卫处协助用工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二)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校生勤工助学岗位每学年都须重新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学年新生开学后第二个月份。
第二十三条  用人部门在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时,必须先向主管校领导汇报,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设岗,并报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具体承办。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上岗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录用的学生名单和岗位安排情况报送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备案,如上岗学生有变化时,须将有关材料报送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五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学生应承担每月不低于20小时并不超过40小时(10小时左右/周)的工作量。酬金标准每月 300元。临时性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8元。
第二十六条  用人部门在当月的月底对学生进行当月考核,在下个月三号之前将考核情况报送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由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财务处履行勤工助学资金的发放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时,用工部门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八条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部门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