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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管理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辽 宁 警 察 学 院 文 件

辽警院发[2018]68号







辽宁警察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院发展,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资金管理,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科研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关于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5号)《关于加强辽宁省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辽教发[2014]13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以学院为依托单位或法人取得的科研资金,包括学院所有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一般情况下创新团队及科研平台建设费等适用本办法,如其他项目主管部门有其具体的经费管理办法,依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鉴于项目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协同合作、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负责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和使用,对经费支出的合法合规性负责;项目负责人所在的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指导和检查;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工作;财务部门负责项目经费审核支付与会计核算工作;资产管理处负责对使用科研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与管理。审计部门负责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工作;纪委(监察)负责对项目执行中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工作。

凡以科研项目形式进入学院的科研经费,均需在科技处报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畴。

第二章 经费的来源

第四条纵向科研经费: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

第五条横向科研经费: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即非政府科研计划项目获得的经费。

第六条学院自筹的配套科研经费:指学院科研发展基金支持的项目经费,按照纵向科研经费予以管理。学院对于省部级以上的纵向项目及有转化前景的科研成果予以配套或资助,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项目分别按照1:0.5和1:0.3予以配套,没有经费支持的项目分别给与5000元和3000元资助,配套科研经费设定上限,分别不超过10万元和3万元。匹配或资助的经费需在项目(课题)完成70%的情况下给予支付,并且只能在直接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纵向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所有科研收入全额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学院科研收入,确保科研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第八条直接经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仪器费:指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含软件)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科研仪器设备的材料购置和加工费。

(二)材料费:指原材料、试剂、药品、元器件等消耗品的购置费;标本、样品的采集费;以上材料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油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会议、差旅、合作交流费: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承办费用;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邮电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成果鉴定、结题验收过程中支付给相关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标准参照大连市同等从业人员平均标准,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八)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会期半天按照规定标准60%执行,超过两天部分按照规定标准的50%执行。现场访谈或者勘察专家咨询费标准比照会议形式执行,通讯咨询费标准比照会议形式标准的20-50%执行(发放标准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

(九)其它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九条间接费用指承担科研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费用,竞争性研发类项目均可设立间接费用,主要包括学院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一)纵向项目间接费用核定比例根据经费来源和类别划分。

中央财政支持的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间接经费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为15%。

省级财政支持的自然科学类项目间接经费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1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100万元至300万元(含)的部分为15%,3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中央财政支持的社科类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二)学院消耗等间接成本占间接经费的10%,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占间接经费的20%,科研绩效支出占间接经费的70%。

(三)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人员中的在职在编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贡献大小提出具体分配意见,科技处负责项目绩效考核,财务处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四)发放年终科研奖励时扣除科研绩效,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条对于不实行直接与间接经费的纵向项目,学院按拨入资金总额的8%计提管理费,项目主管部门对管理费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章 横向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统一纳入学院财务核算与管理,并编入其部门预算、决算中,但不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横向科研经费开支,必须是项目实施过程中,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横向经费使用范围有别于纵向经费,科研活动产生的接待费、车辆维持费等含在其中,且不占用学院的三公经费额度,其经费总支出不超过总资金10%,项目合作外包支出不超过总资金30%。

第十三条以横向项目经费发放劳务费及绩效津贴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项目,可在到位额的70%以内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控制;技术转让项目无比例限制。劳务费按照单项劳务报酬计缴个人所得税,不纳入调控的绩效工资总额。

第十四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按同一项目负责人一个自然年度累计到位经费总额,分三段管理:对于一个累计到位经费在20万元以下的部分,管理费提取比例为8%;在20万元至100万元(含)的部分,管理费提取比例为5%;100万元以上的部分,管理费提取比例为3%。

第五章 经费使用的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项目预算是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拨款的重要依据;子课题预算是课题承担单位对课题合作单位拨款的重要依据。项目预算和子课题预算是实现课题经费预算执行分项控制的重要依据;也是课题中期财务检查、课题结题财务验收以及预算执行情况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横向科研经费按照“四技合同”(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要求办理。

第十七条科研经费预算是科研经费收支、结题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应将经费预算交由财务处审核后,提交科技处上报,并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无明确要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相关科技政策编制预算经财务处批准、科技处备案后执行。

第十八条在预算编制时,对各项费用只需编制到一级费用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同时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自行调剂使用。合并后的总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社科类不超过直接费用20%),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国家、地方政府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编制项目预算报告。对于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课题),由财务处牵头,会同科技处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论证,项目负责人根据专家意见进行预算编制的修改后上报。

第二十条科技处要建立统一的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全院教师提供财务方面的专业化服务。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第二十一条为维护科研项目预算的严肃性,纵向项目资金预算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应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内容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 ,对项目资助金预算造成较大影响,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调整方案,经科技处审核、财务处批准或按程序报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凡涉及预算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填制《辽宁警察学院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剂申请表》,预算调剂金额较大的,按照学院“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规定办理审批。

第二十三条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设备费支出预算可以调减,不得调增;项目预算总额变化、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按规定程序报省直主管部门审批。项目负责人应对预算调剂事项负责,间接经费一般不予调整。

第二十四条所有科研项目的开题论证会要重点评估、审核经费预算和实施方案。资金到账后,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课题)拨款合同、经费预算表(年度),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分别提交科技处、财务处备案后,方可进入经费使用程序。

第二十五条科研经费的使用一般由课题负责人审批,科技处审核备案。科研协作转外经费由主管院领导审批,其中纵向协作经费转外,根据国家批准文件和预算办理;横向协作经费转外,根据协作合同或协议办理。纵向科研经费提取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间接费用的使用,根据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项目办理,由主管院领导、科技处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纵向科研经费单笔金额1万元以下的借款和支出,由课题负责人审批;单笔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借款和支出,课题负责人审批后,提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横向科研经费单笔金额2万元以下的借款和支出,由课题负责人审批;两万元以上含两万元的借款和支出,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项目组使用科研资金购置实验究设备、设施等,原则上由学院资产管理处统一购置,并单独建立科研设备台账管理。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国务院《关于 优化科研管理 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发〔2018〕25号)。由科研资金购置的一切仪器设备、物品以及书刊资料音像多媒体等均为学院资产,项目组有长期管理和使用权。

第二十八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按照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每年12月30日之前向财务处提交课题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对于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差旅费报销按照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对于野外考察、调查问卷、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和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的费用等,项目负责人要提前写出申请,报销时应附当事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在身份证号上签字捺印的证明材料,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根据批复预算,履行报销程序。

第二十九条转拨款须有相关预算,并在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中列明合作单位及转拨经费额度。在合同中须明确科研任务、验收指标、转拨款额度及明细预算、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无形资产归属等。

第三十条报销时,所持发票必须是当年或上一年第四季度的合法票据,且发票的出票日期不得早于项目立项年度的1 月1 日。

第三十一条在项目经费中报销劳务费时,应当附与其签订的劳务合同,科研项目(课题)组及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科研专兼职人员的科研工作记录等业绩考核,确保劳务费发放有据可查;报销绩效支出时应提供绩效奖励分配方案,明确绩效目标,由项目组全部成员本人签字后报科技处备案、财务处审批,不得代签;报销调研费时,应付调研报告;报销专家咨询费时应附专家咨询意见及专家身份证复印件和财务处要求的银行卡号,院内专家咨询费随工资发放。

第六章 经费的结转、结余

第三十二条在科研项目实施期间,每年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十三条使用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和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纵向项目任务目标完成并通过验收的(包括整改后通过验收的),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三十四条项目被撤销的,由科技处通知项目组、财务管理部门停止使用经费。纵向项目的剩余经费由科技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理,学院项目的剩余经费由财务管理部门收回,横向项目的剩余经费根据横向项目的委托合同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院管理费的支出范围:用于弥补在组织开展各项科研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院级科研机构建设,各类项目的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等费用支出,重大项目的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知识产权申报组织、配套经费,承办省各类学术科研方面会议的相关费用支出等,可根据经费来源和类别比照纵、横向经费的使用范围进行使用。

第七章 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科研项目经费由科技处和财务处统一管理,严禁以各种名目转移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否则,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或处分。

第三十七条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和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三十八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要严格按国家税法规定缴交各项税费(税金及附加费)。项目经费在开具票据时,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从项目经费中缴交税费。支付给个人的奖酬金、加班费和劳务报酬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在中期检查中写明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对不按项目经费预算的项目,暂缓拨款;对无故不完成任务、自行中止研究工作或项目负责人因调离而无法完成的项目,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款项;对违反经费管理办法者,视情节采取责令纠正、停止拨款、撤销资助、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准申报各类新项目等措施予以处理。对科研项目无故延迟的、巧立名目滥用经费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学院有权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收回违规科研经费,并暂停、冻结、收回剩余经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