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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管理

鞍山分院财务管理办法

辽 宁 警 察 学 院 文 件

辽警院发[2018]69号







辽宁警察学院鞍山分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二级独立核算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学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防范财政风险,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以及《辽宁警察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对鞍山分院财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鞍山分院负责实施分院的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业务,学院财务处对鞍山分院的财务活动实行统一业务指导和监督,对会计核算业务进行规范化管理。加强对鞍山分院预算、决算、收入、重大支出等业务上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条 学院财务处根据年初财政预算,按照综合定额指标,制定合理分配计划,学院每月初将资金按比例下拨到鞍山分院,鞍山分院按计划合理安排支出,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资金。鞍山分院每月月末按要求将本月会计报表报送至学院财务处,并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复印件,学院财务处年终按会计科目统一汇总并帐,合并会计报表 。

第二章 财务管理职责

第四条 鞍山分院应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遵守学院的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体制,依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定期向学院财务处报告收支情况,及时编报财务报表。按规定装订、保管会计凭证、账册和其他财务资料并及时归档保存。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鞍山分院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入账,非税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严禁收入不入账或建立账外账。

第六条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建立健全票据领用、核销及年审制度,并指定专人管理票据。

第七条 严格控制银行账户的开设。已开设的银行账户要向学院财务处报送有关资料进行备案。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存款账户仅供本单位使用,严禁出租、出借、套用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利用银行账户从事非法活动。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鞍山分院应加强对本单位经费支出的管理,厉行节约,科学合理安排和使用财政资金,以获取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经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学院相关财务制度,严格按照财政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

第十条 根据“三重一大”原则,严格执行资金支出的审批制度,正常支出必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重大支出必须经分院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必要时报经学院审批。

第五章 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鞍山分院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院财务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根据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制预算决算,学院财务处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宏观控制和监督。

第十二条 为杜绝经济运行中出现会计信息失真、国有资产流失等现象,规范会计行为,完善财务制度,学院对鞍山分院应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学院委托审计部门每年对鞍山分院的资金使用情况、收费情况、经营管理情况、经济责任制、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学院报告。

第十四条 鞍山分院应随时接受学院财务、审计监察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坐支、挪用、截留、转移资金和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按照学院及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学院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