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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警察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警察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预算管理,合理配置办学资源,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我院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预算是指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部门预算和学院内部综合预算。部门预算是按其经费来源渠道由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编制的,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通过后,上报的年度预算。它是编制院内综合预算的依据。院内综合预算是以院内各部门为单位编制的综合财务计划。
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实行综合财务计划,将学院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学院财务预算,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全面反映学院的经费收支。集中学院整体财力,增强学院教育经费的收支管理,增强宏观调控能力,使有限的资金在学院的发展建设中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三条 学院的年度预算本着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列赤字预算。
第四条 学院成立财经领导小组,学院编制的预算须经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后执行。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
第五条 预算编制的年度为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预算收支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六条 按照国家预算编制要求,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因素,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及近期发展的目标任务,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资产状况,由财务处在充分调研的前提下汇总各部门提出的预算方案,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学院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第七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
预算收入是学院办学的全部资金来源,包括省财政拨款、教育事业收费(含成人教育收费、学费、住宿费、各种培训费、服务性收费、固定资产租金、上机费、考务费、其他教育事业收费等)、其他财政拨款(含科研经费等专项经费拨款)、附属单位上缴款与捐赠收入等,在编制收入预算时本着积极稳妥、应收尽收的原则,把所有收入纳入学院的预算管理。
第八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
支出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损,在编制支出预算时,坚持统筹兼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搞赤字预算。区别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经费支出。在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和后勤管理等正常运行经费的前提下,剩余资金有计划地进行重点项目的投入。
安排预算支出时必须坚持:确保人员经费支出、保证刚性支出(水电费支出、采暖费支出、偿还贷款和利息支出等)、保障教学业务费支出、必须的服务性支出、安排建设性支出、妥善安排其他项目支出。
第九条 院内各单位向学院申报专项经费时,项目申报单位应于每年八月底以前将论证报告报送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学院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研究、论证、排序,并将结果报院长或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最终确定的项目所需的经费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待省财政厅批复后予以执行。需要政府采购的项目,要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加强专项经费使用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对于专项经费管理要实行项目负责人管理责任制,专项工程(或事项)结束时,项目单位要及时将专项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报财务处备查。
第十条 年度预算核定以后,学院对教学、教辅部门业务费核定的预算指标,坚持“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自求平衡”的管理办法。对于行政管理部门不实行限额包干的各项预算经费,坚持超支不补,结余部分用于弥补学院其他经费的不足。
第三章 预算的审批和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年度财务预算草案由财务处依据省财政厅批复年度预算指标在每年3月中旬编制完成,报学院财经领导小组审核,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经院党委会审定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学院预算由院长负责执行,财务处组织实施,学院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学院年度财务预算一经确定即具有控制全院经济活动的强制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
在年度预算正式批复前,为保证学院工作的正常运行,财务处根据上年度预算数的25%预安排支出,预算批复后,按批复后的预算执行。
属于基本建设、实验室建设、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中央支持地方高校建设与科研平台建设、教学团队建设等专项经费,按经费来源的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用途执行,没有明确用途的专项经费,由学院主管部门制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细则,财务处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各部门下达的预算经费,严格实行“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专项经费经院财经领导小组研究论证通过后,由主管财务的院长审批,不可预见项目开支由院长审批。院内各部门财务责任人由该部门的行政一把手担任。
第十五条 财务处负责对各部门的预算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对各部门预算收支情况和效果进行考核。保证人员经费、教学科研和公务费的开支。
第四章 预算的调整
第十六条 年度预算批复后一般不予调整。因上级财政政策对本年度经费预算有较大调整,或学院教育事业收支有较大变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由学院提出调整预算的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不需报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分管财务的院长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财务处予以调整,并以决算的形式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决 算
第十八条 在预算年度终了后,财务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对全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深入、细致、全面的总结分析,写出分析报告,并提出下一年度财务预算的指导性意见。
第十九条 财务决算报告做到收支真实、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