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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警察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警察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辽宁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根据《辽宁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库字〔2008〕48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院在职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以我院在职工作人员个人名义申请开立,在职工作人员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我院公务卡的发卡行是我院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空港支行。
第五条  为保障金融信息安全,加强对公务卡监控和管理,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统一的银联标准贷记卡。我院为在职工作人员办理的中行公务卡由发卡行按规定统一制卡,采用全省统一格式、统一标记形式进行发放。
第二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我院在职工作人员每人可申领一张公务卡。公务卡申领程序为:申请人本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部门审核后,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送交学院财务处;财务处对申请人填报的资料进行确认,送交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发卡。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财务处核实确认,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传输到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第七条  公务卡实行实名制。持有公务卡的我院在职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持卡人应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的银行欠款。学院新增加的需办理公务卡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办理申领手续。因离职、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学院的,应按要求清理本人公务卡项下的债务,并停止公务卡使用。公务卡日常对账由持卡人自行负责。如公务卡遗失,持卡人应尽快拨打中国银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40066-95566挂失,或到中行柜台办理书面挂失。办妥挂失手续后,可持本人身份证件提出补发新卡申请。挂失后补办的新卡和原卡卡号不同,持卡人应及时向财务处提供更新后的公务卡卡号。
第八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定为每张公务卡透支额度上限为2万元。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可适当调整部分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核实持卡人资信情况后,可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财务处。其中,调增信用额度的,须事前由持卡人向财务处提出申请,由财务处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交发卡行。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我院在职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第十一条  公务卡支付的主要范围包括购买机票、车船票、住宿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因公务出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消费。
第十二条  我院在职工作人员在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银行卡刷卡凭证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授信额度,增加的信用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发卡行按照有关规定对持卡人临时申请予以审批。
第十四条  公务卡公务支出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如确有特殊需要,应提前征得财务处同意。否则,对公务卡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支付行为,财务处将不予报销由于提现而滋生的相关费用。
第四章  公务卡报销程序
第十五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财务处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对我院在职工作人员公务卡刷卡消费凭证(发票和POS机签购单)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十六条  我院在职工作人员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25天56天)内(即银行记账日至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期限),尽早到财务处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七条  报销人申请办理公务卡结算资金的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财务处要求整理好各类报销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凭证等,财务人员根据各类经费使用规定和开支范围审核报销凭据。
第十八条  各类报销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凭证等经财务人员审核通过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制度通过国库零余额账户将报销资金转到公务卡,完成报销。涉及到差旅费补贴等需现金支付的部分可以通过国库零余额账户转入个人工资卡。
第十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学院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部门相关人员向财务处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书面信息,并填写借款手续,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财务处审批合格后,先将报销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回学院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财务处,并由财务处将资金通过转账方式退回国库零余额账户。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根据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它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财务处在全院范围内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加强对持卡人宣传、培训;做好本院在职工作人员公务卡的日常管理、报销与清算管理和资金管理,遇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严禁为非我院人员办理公务卡、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要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执行公务的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财务处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及时归还公务卡支出欠款。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利用公务卡套取现金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第二十四条  公务卡也可以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学院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导致的一切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上级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