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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辽宁警察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辽宁警察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辽宁警察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是根据辽宁警察学院社团发展实际情况而成立的学生组织,其宗旨是在校团委的指导下,本着“服务社团,建设社团,创出品牌,办出特色”的宗旨对辽宁警察学院学生社团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条  辽宁警察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日常工作是对学生社团的常规事务和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维护校园社团文化导向,处理有关对学生社团的投诉,为学生社团提供各种帮助和服务,并承担对外联系和协调工作,同时总体负责承办学校各年度的大型社团活动。

第三条  社联是学生在保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拥护国家各项政策的原则下,面向全校开展活动的学生团体。目的在于组织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培养兴趣爱好,发挥所长,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四条  社联是学生社团和学校各大组织的纽带,保护社团正当权益不受无理侵害,反映社团的要求和意见并尽可能的范围内提供帮助,推动校园文化生活,同时抓好自身建设,抓好学生社团负责人队伍建设,发挥集体作用,逐步提高学生社团的整体实力。

 

第二章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机构组成

第五条  机构设置:社联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2-4名,下设社团部、组织部、外联部、策宣部、办公室部共5个部门。各部门配有部长、副部长、部员。

第六条  社联主席团负责社团联合会所有重大事务。

第七条  社联各部门职能

主席团负责社联社团学生骨干思想引导教育和精神文明传承工作;办公室负责社联内部的日常工作、会议安排;策宣部负责社联社团宣传稿件的撰写及宣传制作;外联部负责对学校外的的联系工作、管理社联经费;组织部负责对社团进行监督、档案管理、人员安排;社团部负责社联社团活动的策划与审核工作。

注:社联各部门职能详见《社联各部门职能》

第三章 工作准则

第九条  社联全体成员须严格遵守社联各项制度。

第十条  全体成员须保持积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工作中要有秉公无私,吃苦耐劳,勇于创新的精神。

第十一条  社联全体成员要合理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力求做到工作出色,成绩突出。

第十二条  社联全体成员要严格遵守校规校纪,塑造完美的团学干部形象,任何人不得做出有损团学干部形象的行为。

第五章 考核机制

第二十三条 考核指导人员:社联主席团。

第二十四条 考核执行人员:社联监察部门。

第二十五条考核对象:各社团骨干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 考核内容:

   (一)会议出勤考核:

    1、每次例会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满三次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者,监察部门退回档案,并劝退;

    2、如有特殊原因导致迟到、早退或缺席,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报请社联社团部部长或副部长批准。如若批准,须通知监察部门进行记录。

   (二)工作表现考核:

    1、被考核人员接到任何活动通知,应积极主动参与。若本社团已承接任务,未按时到岗一次,视为消极怠工一次;

    2、未按时完成本职工作的,监察部门考查原因,并上报主席团;无故不参加本部门活动者,视为消极怠工一次;

    3、消极怠工三次,监察组退回档案,并劝退;

    4、活动过程中,因个人主观原因造成工作失误的,提出严重批评;

    5、有损社联形象的,视情节轻重,主席团做出批评或劝退决定;

    6、积极参与本部门和社联活动的策划工作,对社联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并被主席团采纳、实施者,在例会给予表扬鼓励;

    7、积极参与社联的各项活动,按时到岗并认真完成分配任务的,在例会上给予表扬鼓励。

   (三)学业成绩考核:社联全体成员的学业成绩不能出现挂科情况。如若出现,予以停职察看或劝退处理。

 

第四章 社团联合会换届选举

第八条  社联换届大会每年开展一次,由团委统一组织,大会在每年度末选举出下一任社联主席团以及选举部长级等学生干部。

第九条  社联选举应体现选举人的意志,经各部门推荐,其产生办法采取民主选举无记名投票的办法,经院团委审核并确认选举产生,最终确定各学生干部名单。

 

第五章  辽宁警察学院社团管理办法

第十条  杜绝一切非正规社团的存在。所有学生社团必须接受社联的管理,遵守社联的章程和社团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社团负责人如有变更,各社团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到社联办理有关手续,经社联审核通过后方予承认。

第十二条  社联组织开展策划的相关活动,各社团必须积极配合,其表现将纳入社团评奖评优的评定之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辽宁警察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制定并经院团委审批,本章程适用于辽宁警察学院校内一切学生社团,社团联合会将对本条例保留最终解释权,社团联合会有权对本条例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辽宁警察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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