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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警察学院学术风气建设实施细则

 辽 宁 警 察 学 院 文 件


辽警院发[201929

 

 辽宁警察学院学术风气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完善学术治理体系,维护学术诚信,鼓励学术创新,形成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术风气建设的指导意见》(辽教发【2017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学术风气建设,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建立并完善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警察学院在职在编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院学生,及以我院名义从事科学研究的其他人员,包括特聘教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学术风气建设工作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设立学术风气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学院主要领导为组长,主管科研、教学、人事的副院长为副组长,科技处、教务处、组织人事处、警务交流合作处、学生处、监察处、宣传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领导学院学术风气建设工作,并将年度工作情况纳入学院绩效考核体系。

第五条 学术风气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术风气建设办公室,学术风气建设办公室设在科技处,科技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系部开展学术风气建设检查;受理学术风气举报、并组织进行调查和认定;组织编写学术风气建设年度报告。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系(部)主任为本部门学术风气建设的直接责任人,教务处负责本科生学术风气建设、培训,组织人事处、警务交流合作处负责教师学术风气建设、培训,科技处负责科学研究中的学术规范建设,各系(部)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学术风气建设,宣传处负责学术风气建设的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监察处负责学术风气建设的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 加强教师学术风气建设,要在全体教师中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各系(部)应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开展科研诚信活动。加强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工作,强化青年教师的学术诚信教育。

第八条 严格实施师德学术风气一票否决制,将科研诚信表现作为教师评价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实施教师评优、项目资助以及外推专家等师德学术风气审查制。

第九条 加强学生学术风气建设工作,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利用网络、宣传栏、讲座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学术风气教育,培养学生的学术道德、科学精神与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形成健康向上的学习风气。

第十条 鼓励学生参与教师的科研活动,强化教师在学生培养过程中的作用,培养教师优良的教风,带动学生的学术风气建设。

第十一条 进一步完善学生论文管理制度,加强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查,杜绝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十二条 尊重学术发展规律,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树立质量第一的评价导向,大力推进优秀成果评价制度;坚持质量评价与数量评价相结合、以质量评价为主的原则,增强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第三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十三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项目研究规范

(一)申报科研项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设计研究方案。

(二)在申报科研项目过程中使用他人成果时,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需要他人签名的,不得代替签字;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要如实填写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和工作基础,不得伪造专家评价、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应如实记录并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不得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或其他资料。

(四)承担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应遵守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按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上报阶段成果、按时结题。如因特殊情况(进修、重病等)不能按时结题者,应按相关项目管理办法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申请延缓结题。

第十五条 学术引文规范

(一)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注明出处。

1.引用文献为图书的,须注明出版社、出版地、出版时间、页码;为期刊的,须注明刊名、篇名、刊期、起止页码。所有引文均须认真核对。

2.凡转引文献,须如实注明转引出处,不能把转引文献当作原始文献来引用。

3.凡只通过中文译文而引用的外文文献,须注明中文译文的出处,不得直接注明引自外文文献。

4.完全没有阅读过的文献不能列入参考文献。

(二)引用他人成果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全面、客观、公允、准确,不得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第十六条 发表论文、出版论著规范

(一)论文、论著等作品发表时,应标注作者单位。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完成的作品未经合作者同意不得擅自署名发表。

(二)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以及翻译、改编、汇编、注释、传播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形成新的演绎作品并发表的,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人的同意,取得相关的授权。

(三)图书出版时,应正确标识作者的创作性质,即准确界定“著”、“编著”、“主编”、“参编”、“译”、“校”、“注”、“资料汇编”等不同的创作类型。

(四)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五)不得一稿多投,即不得将同一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作品投寄多个刊物、出版社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六)发表作品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

第十七条 学术成果规范

(一)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实事求是地表述自己的研究成果,不得贬抑或故意忽略他人成果以抬高或吹嘘自己。

(三)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四)在科研成果的呈报与归档及使用科研成果填报各种材料时,应确保材料及成果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以提高成果或材料的级别或自己的排名。

(五)在岗教职工、学生在读期间所取得的成果不得以其他 单位名义发表、发布,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发布的,应本着按贡献大小进行单位和作者排序的原则署名,并自觉维护学院利益。

(六)应经而未经学院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得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来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学术评价规范

(一)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条例、民主表决条例,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四)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五)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第十九条 学术批评规范

(一)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进行压制或报复。

(二)在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及评论中,应尊重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及其它权利,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抄袭使用他人的作品框架与文字。

(二)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

(三)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结果。

(四)在与自己无关的作品中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五)在填报学术情况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六)参加项目评审、评奖、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时,收受被评人礼物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

(七)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八)其他违背《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及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一)院学术风气建设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调查评判机构,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向学术委员会报告,由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实施调查。

(二)对需要调查的举报或投诉,由院学术委员会组织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3-5名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三)调查小组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材料,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核实后,提交院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对被举报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与否及不端行为的严重程度做出处理结论。

(四)举报人、被举报人以及相关人员应接受并积极配合调查。院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前,应当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影响重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五)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院根据学术委员会提出的评判意见和初步处理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如果确认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教职工三年内不得评聘职称、申报科研项目,学生取消其毕业证书及学位资格。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则应责成相关部门公布仲裁确认的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

(六)如果当事人(包括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在接到审议结果后10日内,向学院纪委、学术委员会申请重新审定请求。学院学术委员会重新裁定的结果则为最终审议结果,当事人不得要求再审议。

(七)相关职能部门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辽宁警察学院

    2019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