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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警察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为完善现代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辽宁警察学院章程》,遵循教授治学、尊重学术、鼓励创新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院内最高学术决策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在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学术评价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循学术规律,把握学术方向,发扬学术民主,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遵守严格的程序规范,提高学术质量,弘扬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应当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同时包含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为不低于23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6人;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人;40岁以下的青年教师不少于5人。

学院根据需要可聘请院外专家即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院长和分管教学、科研的副院长为学术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秘书长由科技处处长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需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由民主选举确定。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统一安排。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的条件

()遵守宪法法律,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学风正派,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工作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取得突出的教学和科研业绩,在国内本学术研究领域有一定影响或知名度;

()关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决策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按正常退休年龄能够任满一届),身体健康。青年教师可放宽至副高级职称。

第七条 学院根据学科、专业构成等情况,合理确定系(部)的委员推荐候选人名额,由系(部)在全院范围内推荐候选人。学术委员会委员的遴选,实行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协商确定的原则,由院务会审定,并征得本人同意后,确定聘任人选。

现任职能部处负责人不列入基层单位推荐范围,由学院根据学术委员会实际工作需要酝酿推荐委员人选(该类委员人选为职务性人选,随岗位的变化而变化),由院务会审定。

最后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具有高级职称组成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院长聘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在任期内,遇退休、辞职、调离学院等原因不能履行学术委员会职务的,其职务自行解除,缺额委员按程序增补。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与教学指导、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具体事务。

系(部)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各学术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定期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人数为不低于5人的单数,人员组成及选举产生办法参照该章程执行。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有权聘请院内外专家组成专门委员会,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的或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

(六)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

(七)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权利及义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院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三)评议研究机构的设立、学科建设、科研平台建设、专业设置、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等重大事项;

(四)评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定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审定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

(七)审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诚信规范条例;

(八)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推荐申报重大学术研究项目;

(九)评定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十)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十一)监督、管理、评估以学院名义主办、承办、协办的各类学术报告会、交流会和研讨会;

(十二)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或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在各级各类教科研项目管理、评奖等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科研诚信要求,加强立项评审、项目管理、验收评估、奖项评定等科技计划全过程和教科研成果评审的科研诚信管理,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要组织开展或委托基层学术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工作应以35年为周期持续开展。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一)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二)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

 ()负责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并代表学术委员会向院党委会汇报;

()负责组织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监督各分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工作执行情况;

()负责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起草和修订、审议各分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章程,并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报院长办公会审议,院党委会审定。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各学科组在审议有关事项时,应遵守本章程的规定,并对学术委员会负责。

第十九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达到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为保证投票的公正性,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投票。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院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予以公示5天。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时,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二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邀请有关部门人员到会接受质询或陈述意见。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章程须经学院党委会议集体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学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