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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警察学院教学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我院教学质量和水平,充分调动广大师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教师投身教学建设和教学研究,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面向一线。紧密围绕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在教学工作各领域、各环节取得优异成绩的一线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

(二)推进改革。紧密围绕内涵建设,表彰奖励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进教学管理改革,营造优良教风学风等方面思路清晰、措施得力、效果明显的教学单位和个人。

(三)突出示范。紧密围绕实战化教学和人才培养综合改革,重点表彰在优化资源配置、创新管理模式、提升办学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奖励范围。主要奖励以辽宁警察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并经学院教学管理部门组织申报、评审的教学成果、教材、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项目、教学技能竞赛等。对于辽宁警察学院作为合作单位参与获得的奖项,可根据情况适当予以奖励。

第四条本办法所列各项奖励经费进入年度经费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奖励类别及标准

第五条奖励类别

教学奖励分教学成果类、课程建设类、实验与实践教学建设类、教师队伍建设类、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类、教学管理类等。

第六条教学成果类

教学成果类奖励包括教学成果奖、教材奖和教育信息化类奖(奖励标准见表一)。

(一)教学成果奖:是指由教育部、省教育厅以及学院组织评审的,以辽宁警察学院为第一成果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获得的教学成果。

(二)教材奖:指经教育部、公安部、省教育厅或市级及学院评审确定的,我院教师任第一主编且正式出版(不包括学术专著)的在用优秀教材(市厅级教材奖比照高于校级低于省部级奖励)。

(三)教育信息化类奖:是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校级各类信息化比赛中获奖的个人或集体进行的奖励。

表一教学成果类奖励标准

内容

等级

国家级

省部级

校级

教学成果奖

特等奖

100

20

2

一等奖

50

5

1

二等奖

20

2

0.5

三等奖

10

1

0.3

教材类奖励

一等奖

5

1

0.3

二等奖

2

0.5

0.2

三等奖

1

0.3

 

教育信息化类奖

一等奖

1

0.5

0.2

二等奖

0.6

0.3

0.1

三等奖

0.3

0.1

 

第七条专业建设类

专业建设类奖包括国家级、省部级、校级特色专业或综合改革试点专业等有关专业建设取得成绩的单位进行的奖励(奖励标准见表二)。

表二专业建设类奖励标准

内容

国家级

省部级

校级

专业建设类奖励

50

10

1

第八条课程建设类

课程建设类奖是对国家级、省部级、校级精品课程、大学视频公开课、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等优秀课程进行的奖励(奖励标准见表三)。

表三课程建设类奖励标准

内容

国家级

省部级

校级

课程建设类奖励

5

2

1

第九条实验与实践教学建设类

实验与实践教学建设类奖包括教学基地奖励、竞赛比赛指导教师奖励和竞赛比赛组织单位奖励等,奖励标准见表四。

(一)教学基地奖励是对国家级、省部级及学院的有关教学基地建设进行的奖励(奖励标准见表四)。

表四教学基地类奖励标准

内容

国家级

省部级

校级

教学基地类奖励

20

5

1

(二)竞赛比赛指导教师奖励和竞赛比赛组织单位奖励是对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技能竞赛、体育比赛(由国家行政部门举办、经教务处审定、由学生代表辽宁警察学院参加的项目)获奖的教师以及组织国家或省部级各类竞赛、比赛的单位进行的奖励(奖励标准见表五)。

表五竞赛比赛指导教师奖励标准

奖励名称

等级

国际级

国家级

省部级(赛区)

市厅级

学科创新竞赛

一等奖

5

1

0.5

0.3

二等奖

3

0.8

0.3

0.2

三等奖

2

0.5

0.2

0.1

单项技能竞赛

一等奖

 

0.8

0.4

0.3

二等奖

 

0.4

0.3

0.2

三等奖

 

0.3

0.2

0.1

体育比赛

冠军奖

 

0.5

0.3

 

亚军奖

 

0.3

0.2

 

季军奖

 

0.2

0.1

 

组织奖

   

0.5

0.3

 

其他有关竞赛比赛指导教师奖励和竞赛比赛组织单位奖励经学院认定后可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十条教师队伍建设类

教师队伍建设类奖包括教学团队奖励、教育教学个人荣誉称号奖励、教师教学技能奖励等(奖励标准见表六)。

(一)教学团队奖励是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优秀教学团队、校级优秀教学团队进行的奖励。

(二)教育教学个人荣誉称号奖励是对长期从事教学工作,注重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方法先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且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教学名师、校教学标兵等个人荣誉称号(包括其他经学院认定的荣誉称号)的教师进行的奖励。

(三)教师教学技能奖励是对教学竞赛(由教育或行业行政部门举办、学院组织参加的项目)获奖教师进行的奖励。

表六教师队伍建设类奖励标准

内容

国家级

省部级

校级

教学团队奖

20

5

1

教学名师奖

10

2

1

教学技能竞赛奖

一等奖

3

1

0.3

二等奖

2

0.5

0.2

三等奖

1

0.3

0.1

校级教学荣誉奖

0.3

校级教学质量奖

0.3

市厅级教学竞赛奖励按照高于校级低于省部级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类

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类奖主要指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各级创新创业项目比赛所获得的奖励(奖励标准见表七)。

表七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类奖励标准

内容

等级

国家级

省部级

市厅级

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类奖

一等奖

3

1

0.3

二等奖

2

0.5

0.2

三等奖

1

0.3

0.1

第十二条教学管理类:

教学管理奖指获得国家、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学院表彰的教学管理类先进集体,包括:优秀教学管理集体(二级单位)、优秀教研室、优秀教学管理个人等称号(奖励标准见表八)。

表八教学管理类奖励标准

内容

国家级

省部级

校级

优秀教学管理集体

3

1

0.5

优秀教研室

0.5

0.3

0.2

优秀教学管理个人

0.5

0.3

0.2

 

第三章奖励的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奖励工作按照学年统计,每年12月份统计年度各项成果,奖励经费第二年发放。

第十四条申请者须填写《教学工作奖励申请表》(见附件),同时提供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复印件一份交所在系部。

第十五条系部负责本单位教师教学奖励项目材料的初审,初审结果需经系部会议(各系需经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并在本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教学工作奖励材料经系部初审后报教务处审核,涉及相关专业知识可聘请专家予以确认,院长办公会通过并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后,下发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在所有奖励活动中若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要追回奖金,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章 奖励实施

第十八条各类教学工作奖励经费的发放方式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列奖励费用均为税后,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教学工作奖励经费分别奖励给个人、团队和单位,其中:奖励给个人的奖金直接发给个人,奖励给团队的奖金由第一完成人(或负责人)负责分配。

第二十条国家级、省(部)级各种奖项的评选办法参照国家及辽宁省有关文件执行,学院认定以文件或证书为凭证,学院各种奖项的评选办法按相关文件执行。未经学院教学管理部门申报的成果学院不予承认和奖励。上述条款中未包含的奖项,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参照相关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同一项目(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按最高级别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若国家或辽宁省有关奖励政策进行调整,按国家或辽宁省调整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1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国家级指教育部组织的各项评比和比赛;省部级指教育厅和公安部组织的各项评比和比赛;市厅级指大连市教育局及公安厅组织的各项评比和比赛;校级指学院教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各项评比和比赛。其他部门组织的评比和比赛需经学院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五条学院其他有关文件奖励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