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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发文

辽宁警察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断提高学院科学管理和民主决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以及《辽宁警察学院党委会议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辽宁警察学院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党委会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学院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党委会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主要事项有:

(一)研究制定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讨论决定学院的办学方向、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管理体制、重大改革方案和其他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研究决定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校园文化建设以及表彰奖励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和重要事项。听取纪律检查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汇报,讨论对违纪党员的处理。

(四)讨论决定意识形态工作、统一战线工作、老干部工作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维护学院稳定的政策措施,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审议学院主要领导讲话、重要会议上的工作报告和以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和材料。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等问题,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有关问题。

(七)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审议向市(厅)级及以上级别推荐的优秀骨干教师和突出贡献专家;确定年度招聘工作方案;审定专业技术岗位晋级方案;审议部门和教职工考核方案及年终考核结果。

(八)审定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等问题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审批党员发展和预备党员转正,研究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十)研究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讨论决定院长办公会议提请党委会议讨论的问题和学院各部门请示党委的有关全局和重大的问题。

(十二)其他需要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党委会议的组织

第四条  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1-2次,例行召开时间为星期四上午,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临时召开。

第五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可授权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出席党委会的正式成员为党委成员,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也可由主持人根据议题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其他列席人员。议题需要表决时,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七条  党委会必须有2/3及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举行。讨论重大事项或重要人事任免,党委书记、院长和分管院领导必须到会方能举行。成员因故不能出席,需向主持人请假,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前以书面形式向主持人提出,事先未向主持人表述意见的,一般不讨论所提交的议题。

第八条  党委会的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四章  党委会议题的确定

第九条  党委会的议题由议题承担单位或部门经集体研究讨论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同意后提出,须按要求填写《辽宁警察学院党委会议题征集单》(议题征集单到党政办公室领取),同时报送议题全部背景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一式两份,加盖部门公章(必须有骑缝章),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字,无论议题是否通过背景材料不再退回。党委书记根据工作实际,审定党委会议题,党政办公室汇总议题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填写《辽宁警察学院党委会议题提交报告单》(议题提交报告单到党政办公室领取),于党委会召开前3天报送至党政办公室,同时报送背景材料和汇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一式10份,其中1份须加盖部门公章(必须有骑缝章),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字。

第十条  提出议题的职能部门或分管院领导,应在会前组织有关部门就议题可行性进行充分调研、论证、沟通、协调。党委会的议题,党委书记应在会前听取院长和分管院领导的意见,分管院领导要对议题内容进行认真审核把关。有关干部任免、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以及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还应广泛征求专家学者、教代会等的意见建议;议题内容涉及多个分管院领导负责的工作,须由牵头院领导与相关院领导会前沟通协调后提交会议讨论;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待进一步论证完善、达成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一条  除临时召集外,党政办公室应提前1天将党委会议程及有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会后需收回的材料应注明。

第五章  党委会议事规程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事,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依规决策,既要充分讨论,集思广益,又要注重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事,一题一议,由议题提出部门负责人简要汇报说明,时长大概5-10分钟,汇报材料必须以文字形式成文,不搞临时动议。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及亲属等有利害关系的问题时,有关成员应回避,回避的成员不参加表决。

第十五条 党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党委成员都要逐一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党委书记在听取党委成员表态后作表态发言。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事,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的意见,在听取成员意见后,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会议决议或决定。

第十七条 形成决议或决定的方式是表决,党委会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采用口头表决;对经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对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应采用票决制。表决后主持人要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事决议或决定,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的超过应出席会议人数的1/2方为有效。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的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议事过程中,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赞成或反对的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二十条  党委会结束后,如有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委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向其通报会议情况。

第六章  党委会的复议规则与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党委成员遇到新问题或发现原决定有重大疏漏等情况,不可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应及时向党委提出复议。

第二十二条  复议提请人应提交书面报告,写明复议理由,提交党委书记审定。

第二十三条  复议应在下次党委会上进行。党委会对是否同意复议进行讨论并表决,对应到会成员2/3以上同意后,方可进行正式复议。

第二十四条  对复议的事项,按复议形成的新的决议或决定办理。复议结果要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

第七章  党委会议记录和纪要

第二十五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会议记录,并报会议主持人审核。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结束后,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由院党委书记签发后,根据需要印发给参会、列席人员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并根据研究议题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涉及保密议题在会议纪要中不详细介绍。查阅、复印党委会记录和纪要,必须经党政办公室批准并报请党委书记同意。

第二十七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纪要和相关汇报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八章  会议决定的落实

第二十八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会议要求及时组织落实,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的,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复议结果出来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责任部门、单位将会议决定事项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及有关情况向院党委报告。因故不能按时完成的,要及时说明情况。党政办公室要对执行过程加强监督和检查,对违规办事、工作拖沓、不抓落实的,应当批评纠正;造成损失者,必须追求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党委会召开期间,无紧急情况,与会人员不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务。

第三十一条  党委会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议讨论的过程、提出的不同意见、未形成最终决议的方案等不宜公开的事项,与会人员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对虽已作出决定,但尚未正式公布的重要事项,不得向外泄露。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