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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发文

辽宁警察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系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班子集体领导作用保证系党政领导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宁警察学院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系实行党政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依据各自职责范围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和配合共同承担工作责任

第三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是系党政共同负责的重要制度和推行民主管理的重要机制是系的重要决策和议事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本系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会议组织原则

第四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特殊或重要情况需经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后随时召开

第五条 参加系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应为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会主席等可根据议题由系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参会和列席人员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时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应少于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

第六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的通知记录等会务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要使用党政联席会议专用记录本并由专人保管

第七条 涉及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学科建设与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学术交流合作人事安排行政管理工作和贯彻院行政决议决定等议题由系主任主持涉及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人员奖惩工会和共青团工作和贯彻院党委决议决定等议题由书记主持

第八条 有关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干部任用等议题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本系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九条 系党政联系会议议事范围

研究制定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院党委和院行政决议决定在本系贯彻执行的方案和措施

研究制定本系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

研究本系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

研究本系教学管理科研对外交流合作实验实训实习等重要工作

研究本系年度经费预算和使用

研究本系内设机构人员调整

研究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调配

研究本系人员考核奖惩等问题

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

研究本系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

十一研究其他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各系在上述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可结合本系实际对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进行细化和界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并提前1-2天通知与会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未经系党政负责人审定的议题无成熟意见和无建议方案的议题不得上会

第十一条 研究议题时一般应由提出议题的领导班子成员就议题进行汇报与会人员应当认真讨论充分发表意见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可就议题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在征求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形成会议决议对经过研究讨论暂时不宜形成决议的议题会议主持人可责成有关人员进一步研究重新上会议定

第十三条 议题需要表决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议题的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议题应逐项表决对重要事项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流意见后再行上会讨论必要时提交院党委或院长办公会研究

第十四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系领导班子成员会后由主持人指定专人向其通报会议有关情况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 禁止以领导碰头会或行政办公会等形式代替党政联席会议

第十六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会议形成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个人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传播违背会议决议的言论不得拒绝执行会议决议

第十七条 对无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决议各系应按照学院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要求及时向师生公开发挥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对需要保密的会议议题应进行标识与会者人员对会议内容决议以及决议的形成过程等必须保密违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会议议题如涉及到本人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 或本人的亲属本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应参会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六章 决议执行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后与会人员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第二十一条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难以按原会议决议决定执行时应及时复议在复议决定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原决议或决定

第二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实行责任追究

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决议决定的

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未向系党政联席会议提供真实情况导致决策失误的

执行决议决定时态度消极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实行责任追究时区分集体责任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