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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评选辽宁省2017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各系部: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6]5号),支持帮助毕业生迈好走向社会的第一步,充分发挥典型示范的激励引导作用,培养和树立大学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勇于创业的择业观和价值观,根据省教育厅通知要求,决定在我院公开评选2017届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我院2017届本、专科毕业生(不含体改生)。

 二、评选比例
    按各系部2017届毕业生总人数(以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审核通过的资格审查数为统计标准)的2%遴选。

三、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把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战略思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德高尚,在校期间未受到纪律处分。

2.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秀,曾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表彰,各方面表现突出,全学程学习成绩排名本专业前15%

3.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团队精神,在各项活动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4.身心健康,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在校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5.具有正确的就业观与择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自愿到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及具有积极创业意识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选。

6.在校生(含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满足毕业和评选条件的,可优先推选,不受评选指标限制,需提供《退役士兵证》复印件。

    四、评选程序和要求

1.各系部要充分认识评选省优秀毕业生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评选。省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由各系部总支组织实施。

2.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广泛听取学生和教师的意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自下而上进行推选,由系部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毕业生不予以评选。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比例推选出候选人名单,学校进行公示,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3.被推荐参评的毕业生要认真填写《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附件一),要求手动填写,字迹工整,不得缺项。

4.各系部要仔细审核毕业生填报情况,将《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辽宁省2017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附件二)一式一份,报送至学生处,报送材料需按学号进行排序。

5.请在学生管理群下载相关表格,《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用A3纸型正反面打印。

6.各系部要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省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和上报工作。请于20161118日前将省优秀毕业生材料报送至学生处。

联系方式

王海涛  86729529   5585(联通小号)

附件(在学生管理群下载):

1.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

2.辽宁省2017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表式)

                                   学生工作处

                               2016118